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棉花种植保险.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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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棉花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凡棉花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投保人,可将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棉花(以下简称“保险棉花”)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

(一)经过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审定的品种;

(二)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三)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四)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棉花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第三条下列种植棉花不属于本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种植在房前屋后的零星土地、自留地、堤外地、生荒地的;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蓄洪、行洪区内的;

(三)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具体内容以释义部分为准)保险棉花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起赔点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

(二)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

(三)病虫草鼠害。

由于旱灾造成的损失,每次事故的起赔点为40%(含);病虫草鼠害以乡镇为单位,每次事故起赔点为50%(含);除旱灾、病虫草鼠害以外其它原因造成的损失,每次事故的起赔点为20%(含)。

第五条发生上述灾害时,投保人为抢救保险标的、减少损失而进行施救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免除责任

第六条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保险棉花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或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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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五)被保险人未经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许可,盲目引进新品种,采用不成熟的新技术或管理措施失误(含误用农药);

(六)种子、肥料、农药等质量问题或违反技术要求应用;

(七)人为造成水土失控,人为造成作物水量不能满足实际种植面积需求或人为原因造成水量的减少;

(八)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标的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

(九)家养牲畜啃食、动力机械碾压。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棉花齐苗或移栽成活开始,至保险棉花开始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棉花的每亩保险金额(不低于保险棉花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具体保险面积及保险金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保险人在收到投保人填写完整的投保单并同意承保后,应当及时验标,然后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以集体形式投保的,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每位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尽快赴现场查勘定损,并向被保险人出具现场查勘报告,需要二次查勘的应约定二次查勘的时间,查勘结束后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提供理赔所需的资料。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天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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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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