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农户房屋(火灾)保险(政策性)(C款).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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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

农户房屋(火灾)保险条款(政策性)(C款)

总则

第一条农户房屋(火灾)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农户所有且坐落于户口所在乡村并有人长期居住的房屋,包括与房屋主体直接连成一体的其他用于日常生活、生产的建筑物。

第三条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不与被保险房屋主体直接连成一体的厨房、禽畜间、柴草间、杂物间、牛栏、猪舍、简易搭盖、厕所、粪寮、单独的店面、作坊、无人居住和正在建造的房屋;

(二)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

(三)房屋装修、室内财产,包括与房屋装修配套的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四)各种农机具、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五)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六)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七)非被保险人长期居住的其他归被保险人所有或负责管理的房屋;

(八)其他不属于本条款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在保险单载明的地址由于火灾、爆炸(具体内容以释义部分为准)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户主有多座房屋的,仅承担户主长期居住的房屋的赔偿责任(以户口薄列明的户主为准)。

责任免除

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具体内容以释义部分为准)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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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没收、征用;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及其次生灾害造成的损失、洪水;

(四)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或违法行为;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七)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矿山区未经政府批准开采矿产导致的农房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

(八)保险房屋自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自身损毁。

(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率)。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七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后附本条款。对于本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解释,并积极协助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

第十一条保险人在收到投保人填写完整的投保单并同意承保后,应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以集体形式投保的,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每位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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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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