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地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C款).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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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地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C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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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地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C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依法设立登记,取得国家经营许可,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经营的码头营运人、港口经营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有关的其他方,也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作业货物、船舶损失责任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港口、码头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活动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下列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以下简称“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作业货物的物质损失。

本款所称作业货物包括经由港口、码头运输的货物和非由港口营运人、码头营运人提供的集装箱、货盘或其他类似的运输或包装器具。

(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所有或控制的作业船舶船体、船具的损坏或灭失。第四条第三者的损失责任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港口、码头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活动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下列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的人身伤亡;

(二)第三者的财产损失。

第五条从业人员伤亡责任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港口、码头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活动过程中,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因职业病或遭受以下意外所致伤残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被保险人业务工作时受到工伤;(本保险合同所述“工伤”指《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的情形)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从事公务旅行期间受到工伤。第六条救援费用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港口、码头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活动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从业人员或第三者发生人身损害,对于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担的因采取紧急抢险救援措施而支出的下列必要、合理的救援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地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C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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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负责赔偿:

(一)抢险救援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救援器材、设备的租赁、使用费用;

(三)单价低于5000元人民币的救援工具购置费用;

(四)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发生的医疗抢救费用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人员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救援费用,包括政府部门或有关社会团体等第三

方参与救援而产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直接费用。第七条调查勘验费用保障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从业人员或第三者人员的伤残等级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调查勘验费用”),包括政府为查明事故原因及相关责任而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部门)进行检验(检测)、勘查(勘探)、评估(评价),并出具具备相应效力的报告所发生并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法律费用保障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九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所有或管理的拖头、车架、飞机、船舶或车辆造成的损失或伤害责任;

(三)地震、海啸、洪水、暴雨、冰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但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共同作用产生的事故不受此限;

(四)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七)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八)被保险人从业人员或第三者的违法犯罪行为、自杀、自残、自加伤害、斗殴、醉酒或无证驾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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