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问题.docx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

?

论民法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问题

?

?

论民法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问题

仔细研读了“民法通则、人格权法专家建议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特别贡献奖’获奖者资料”(以下简称资料)这一资料后发现这份资料最大的争议可能是人格权是否单独成编的问题,但是鉴于个人知识的积累不够的原因没有去讨论关于人格权编的问题,只是认真研读了王利民教授和梁彗星教授对于这个问题的观点的文章,感觉受益匪浅,在以后随着自己的民法知识逐渐深厚之后一定好好研究关于人格权编的问题。这篇文章我主要研究的是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七章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中的普通诉讼时效问题,最终焦点在于诉讼时效的时间应该多长最适合?是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还是建议稿中指出的3年或者是更长?接下来我将对于这个问题展开论述。

一、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法律上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诉讼时效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也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典规定的统一时效期间的诉讼时效。我国在198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即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七章对诉讼时效制度做了专章规定,并且对于在第135条对于普通诉讼时效做出了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指由民事基本法或者特别法就某特别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者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

3.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即诉讼时效期间长于普通诉讼时效的时效。

4.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相当于一个最长保护期限,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最长诉讼时效可以延长,但是不可以中止、中断。

二、诉讼时效的效力

诉讼时效的效力就是指诉讼时效届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8条的规定,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为: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对于权利人会产生抗辩权。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的权利转化为没有法律强有力保护的自然权利,但是同时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也不会消灭。

3.对于债权而言,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的债权将失去法律的保护,基于债权而产生的从权利由于其自身的从属性,所以,其从权利也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三、现行民法通则的诉讼时效期间规定与资料中规定之比较

在民法通则、人格权法专家建议稿及“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特别贡献奖”获奖者资料中的第八章对于诉讼时效和期间问题做了规定,在第182条“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以及起算”中对于普通诉讼时效做了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这一条文得出,民法通则、人格权法专家建议稿中对于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为3年,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是2年,这是民法通则、人格权法专家建议稿与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不同,也是许多学者关注讨论的地方,但是,两者对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都是相同的,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到侵害以及侵害人之日起来时起算,但是对于这个规定并不普遍适用的,对于此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况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我国民法学界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们一致认为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太短,王卫国教授特别提到2002年有个统计,仅因为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两年)太短,就使银行、金融机构损失3千多亿人民币,这些数据的提出,足以看出我国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过短问题已经对我们的社会经济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所以改变诉讼时效期间期间问题已十分迫切,但是,对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具体应该为多少目前还没有定论,到底是应该改为3年呢?还是保持原有的2年不变,甚至是改为更长的时间呢,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讨论的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对于我国制定科学合理的民法通则意义非凡。

四、世界其他国家诉讼时效期间与我国规定的比较

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自确定生效已有二十年的时光,在这二十年里对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一直没有改变一直沿用这1984年《民法通则》中规定的2年,在这二十年民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过程中对于我们重新审视和反思这一制度的合理性和实效性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鉴于我国民法理论的发展较国外一些国家相比较为缓慢,对比世界其他国家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与我国的规定对于我国民法理论的发展意义重大。在我国目前的法律理论的研究中,许多学者在对于我国法律理论与外国法律理论对比时通常会对比我国1984年制定的《民法通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木槿流年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悟已往之不谏,知来者之可追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