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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

1.适用范围

本应用指南适用于以处置矿业权价款为目的的评估,包括各种形

式的矿业权出让、转让或者企业股权转让以及其他经济行为中需要处

置矿业权价款的评估。

对涉及部分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等矿业权价值分割估算

矿业权价款的,应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2.定义

为本指南的需要,使用下列定义:

2.1矿业权价款,是由矿业权管理机关确定的特殊概念,现在一

般是指国家出资勘查投入的权益价值和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

所分享的权益价值。现在一般包括矿业权登记管理部门出让国家出资

勘查形成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无风险或低风险矿产的

矿业权,或者矿业权人转让未进行有偿处置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

产地的矿业权,以及根据国家矿业权有偿取得政策规定,向矿业权受

让人或矿业权人收取的款项。

2.2矿业权出让,是指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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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向申请矿业权的民事主体授予探矿权、采矿

权的行为。

2.3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以出售、作价出资(包括合资、

合作经营和矿业股票上市等)等形式依法转移矿业权的行为。

2.4国家出资,是指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或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

共同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各

种基金以及专项经费等安排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投入。以往其他经济类

型的勘查投入且目前矿业权已经灭失的,也视同国家出资。

3.应用指南

3.1执行矿业权价款评估业务,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国土资

源主管部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2委托方原则上应是矿业权管理机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除外。

3.3评估报告需有关规定报送备案,评估结论有效期自评估基准

日起一年。

3.4权属依据包括有效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矿业权

出让机关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矿业权管理机关委托评估范围文

件。

3.5矿业权评估,尤其是采矿权评估及勘查程度较高的探矿权评

估,宜将评估对象的评估范围作为整体进行评估;但对评估对象面积

较大且其勘查工作程度差别较大的探矿权评估项目,可以按勘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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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度分区,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分别估算后加和得出评估对象的评估

价值。

3.6探矿权评估,尤其是低勘查程度的探矿权评估,宜将评估范

围内当前条件下可勘查开发利用且允许勘查的矿产全部纳入评估范

围。

采矿权评估及勘查程度较高的探矿权评估,应根据矿业权管理机

关意见、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等,对

矿床中共生、伴生有用组分矿产,凡其综合开发利用属技术上可行、

经济上合理、环境上允许的,应与主矿种一起纳入评估范围。

3.7采用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评判法或资源品级探矿权价值估

算法评估低勘查程度探矿权时,可以利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的或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建议的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或资源品级探矿

权价值标准。

3.8采用成本途径或市场途径评估探矿权时,应当注意下列事

项:

3.8.1各类勘查工作量的取价标准应采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相

关管理部门颁布实施的评估基准日适用的现行价格和费用标准。个别

工程或项目取价标准不足以满足评估需要的,可以利用其他现行的国

家或行业标准。

3.8.2岩矿试验、工地建筑和其他地质工作(含综合研究和编写

报告)等间接费用,对预查、普查等综合性地质工作阶段,可以按直

接成本的30%估算;对专项地质勘查项目等,可以按间接费用的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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