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用卫生杀虫剂室内药效试验及评价 第2部分:气雾剂 编制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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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用卫生杀虫剂室内药效试验及评价第2部分:气雾剂》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制定背景、起草过程等

(一)任务来源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的2023年国家标准复审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发〔2023〕64号),由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主持承担“农药登记用卫生杀虫剂室内药效试验及评价第2部分:气雾剂”的修订工作(计划号T-326);项目周期12个月。

(二)目的意义

卫生杀虫剂药效试验是通过试验手段评估其使用效果和可行性的方法,是卫生杀虫剂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了减少因试验方法不同导致的药效差异,由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组织编写并发布了两个农药技术规范的系列性国家标准,即《农药登记卫生用杀虫剂室内药效试验方法》(GB13917.1∽13917.8-92)和《农药登记卫生用杀虫剂室内药效评价》(GB/T17322.1∽17322.11-1998),后者是对前者的配套与补充。2009年,两个标准进一步修订合并为《农药登记用卫生杀虫剂室内药效试验及评价》(GB/T13917.1∽13917.10-2009)沿用至今,在我国卫生杀虫剂药效评价工作中起到了规范试验方法、统一评价标准的积极作用。

《农药登记用卫生杀虫剂室内药效试验及评价第2部分:气雾剂》是10项药效试验标准之一。该标准规定了杀虫气雾剂的室内药效测定方法及评价标准,使试验更加趋向科学与统一,避免了由于检测评价方法不同造成药效结果差异从而导致不正确的评价结论,促进了我国气雾剂产品的研发与登记。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昔日已经控制的卫生害虫又有死灰复燃现象,加之群众对生活质量要求的提高,以及药物使用理念的改变,《农药登记用卫生杀虫剂室内药效试验及评价第2部分:气雾剂》在试验虫种种类、药效评价分级等方面逐渐暴露出一些不完善、不合理的问题,急需对该标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力求标准的操作性和实用性更强,以满足气雾剂室内药效测定需求和登记需要。

(三)主要起草单位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总体负责标准制修订各项工作,济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科学院动物研究所参与完成相关项目工作。

(四)编写人员与分工

标准制定过程主要由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济南市疾控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科学院动物研究所等单位的人员参与资料收集、文本完成、市场调研、实验室比对、数据处理等工作。

(五)起草过程

标准修订单位于2021年开始《农药登记用卫生杀虫剂室内药效试验及评价第2部分:气雾剂》标准修订的准备工作。组织相关人员成立标准修订组,拟订标准修订计划。

2021年查阅了国内外有关专利、技术标准、发表论文等文献资料,并征求了7家科研/疾控单位、6家药效检测单位和5家生产企

业的意见和建议。

2022年,结合前期的相关研究数据和专家建议,对标准进行了初步修改和完善。

2023年-2024年上半年,再次收集各科研院校、试验单位、企业等对原标准及修改稿的意见反馈及标准试验验证工作。

2024年7月根据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主持承担“农药登记用卫生杀虫剂室内药效试验及评价第2部分:气雾剂”的修订工作。

2024年8月根据制定任务,拟定标准计划,随后组织相关人员初步制定了编制方向、编制思路、指标评价,并进行了多次研究和交流讨论。在此期间,查阅相应的技术标准、发表论文等,结合试验数据,获得数家单位和专家的建议,根据意见拟定了标准修订草稿。

二、标准编制原则、主要内容及其确定依据,修订行业标准时,还包括修订前后技术内容的对比

(一)标准的编写原则

本标准的制定依据以下原则:

1、与其他相关标准协调的原则

1992年颁布了《农药登记卫生用杀虫剂室内药效试验方法气雾剂的室内药效测定方法》(GB13917.2-92),1998年颁布了《农药登记卫生用杀虫剂的室内药效评价气雾剂》(GB/T17322.2-1998)作为第一个标准的配套与补充。2009年二者修订合并为《农药登记用卫生杀虫剂室内药效试验及评价第1部分:气雾剂》(GB/T13917.2-2009)。

按照标准修订规划,考虑到标准中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实际情况或不符合杀虫剂发展理念,需要重新进行修订,旨在完善卫生用杀虫气雾剂室内药效试验方法与评价标准。

2、满足标准适用性的原则

为保证标准的先进性、实用性、统一性、规范性,在充分分析和研究国内外有关方法及数据资料的基础上,起草工作组确立了本标准的编制原则。按计划要求,遵循GB/T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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