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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服务合同
编号:交银租赁咨1号
甲方: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临汾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为促进双方共同发展,经友好协商,乙方特聘请甲方担任其咨询顾问,就融资租赁业务咨询服务达成以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咨询服务范围
1、甲方就其所开展的金融租赁业务,为乙方提供融资租赁结构设计咨询服务及融资租赁交易安排咨询服务;
2、甲方就融资租赁业务涉及的相关财务、经济问题,为乙方作咨询;
3、甲方就其他扩大双方业务范围的合作的事宜,为乙方作咨询。
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订立时,甲方已完成上述咨询服务。
第二条咨询费用和支付时间
1、乙方同意就甲方提供的咨询服务向甲方支付咨询服务费¥7,500,000.00元。
2、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支付咨询费用。乙方若迟延支付的,每迟延一日应按迟延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无论以何种方式支付,咨询服务费一经支付不得要求退回。
3、经甲乙友好协商,按下列第①种方式支付上述咨询服务费:
①一次性支付:乙方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编号为交银租赁1号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起租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
②分期支付:乙方共分期支付,每期支付人民币元;第一期咨询服务费于支付,之后各期咨询服务费于支付。
第三条特别约定
1、本合同自订立后,双方无权以任何事由撤销或终止。
2、本合同仅限于甲方向乙方提供咨询顾问服务的合作,不作为甲方对乙方实际的融资承诺。当乙方有金融租赁需求时应正式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另行签署合同。本合同的提前终止或无效不影响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其他合同的效力。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其他合同的效力也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3、其他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四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一致同意向甲方注册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附则
本合同经甲方、乙方盖章后成立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20年月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年月至年月,付款方式:每,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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