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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工作实务主讲:张琳悦

第一章法院书记员制度概述★本章学习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明确掌握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及它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重点掌握人民法院书记员工作职责、工作素质要求、任职条件及在人民法院工作的地位与作用。一般性了解我国书记员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国外相关书记员制度的情况。

第一节人民法院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一、人民法院的工作职能和组织体系二、人民法院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一)人民法院在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推行依法治国系统工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二)人民法院在社会主义经济生活中同样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节书记员在人民法院中的地位、工作职责和作用一、法院书记员的概念及工作职责(一)书记员的概念及必备条件《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书记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5)具有大学专科的文化程度。

★第四条禁止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书记员:(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二)书记员的工作职责《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书记员工作职责有以下五个方面:(1)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2)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3)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5)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二、书记员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地位三、书记员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作用(一)书记员工作是审判各类案件的一个重要方面(二)书记员工作是制作司法文书的基础和依据(三)书记员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案件(四)书记员工作是决定案件能否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重要条件四、书记员素质的基本要求

第三节我国书记员制度的历史沿革﹡一、我国古代的书记员制度﹡二、北洋军阀、国民政府时期的书记员﹡三、新中国人民法院的书记员制度(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书记员制度(二)新中国的人民法院书记员制度﹡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人民法院的书记员制度

第四节国外有关书记员制度介绍侧重介绍一下日本法院的书记员:(一)作为机关的法院书记员1.日本各级法院除以法官构成的审判机关之外,还有由法院书记员这一名称的职员构成的机关,以处理审判权的附带事务为其权限。2.法院书记员以附属审判机关的行动为原则,在案件处理上,审判机关是法院书记员的上级机关。

(二)作为职员的法院书记员1.日本法院书记员的任免及工作法院的相关指定。2.关于法院书记员的使用资格,在日本法律上没有特定规定,一般采用从依据法院书记员任用考试规程而考试合格者或在法院的书记员研修所学完全部课程者或最高法院指定的全部研修课程结业者中任用为原则。3.法院书记员在司法行政上受其所属法院监督。

★本章思考题:1、人民法院的地位和组织体系是什么?2、人民法院在国家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3、书记员的工作职责是什么?4、书记员的任职条件是什么?5、书记员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作用?6、书记员素质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第二章书记员的基本素质要求与基本素质培养?本章学习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人民法院书记员应具备的基本政治素质、心理素质、法律专业素质和其他业务素质及这些基本素质的培养提高的方法。

第一节书记员政治素质一、书记员政治素质含义(一)书记员政治素质含义书记员政治素质,就是指书记员的政治立场、态度、觉悟、信念和品质的总和。(二)强调书记员政治素质的意义(1)政治素质是书记员素质的首要素质(2)政治素质是书记员职业性质的要求(3)政治素质是做好书记员工作的保证

二、书记员应具备的基本政治素质(一)要有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坚定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二)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三)书记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1)热爱本职,忠于职守(2)严肃执法、廉洁自律(3)谨言慎行,保守秘密(4)仪表端庄,举止文明(5)顾全大局,团结协作。

★书记员职业道德修养的主要途径和方法:1.加强学习2.自觉在职业实践中磨炼3.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4.以英雄模范人物为榜样。“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

第二节书记员心理素质一、书记员心理素质概述(一)书记员心理素质的含义★书记员的心理素质就是书记员对其自身的职业所反映出的心理特征。它是书记员所必备的特殊的能力倾向。这种能力倾向是书记员的职业特性内化和融合进心理因素而形成的,既反映了职业工作的需求,也反映了职业实践、职业训练过程的现实。

(二)书记员心理素质的分类(三)书记员的个性心理特征(1)胆汁质。这种气质的人,一般表现为精力过人,不易疲劳,在行动上生气勃勃、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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