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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1】

1999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

容如下:(1)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

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2)甲、乙、丙、丁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甲执行

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

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1999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A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

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

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力。

(2)2000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00年3月,合伙人

丁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新入伙,戊出资4万元。2000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就

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共同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

偿责任。

(3)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00年4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B担任

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C公司提供担保。

(4)2001年4月,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D公司于2001

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D公司于2001年8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

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丁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丁向A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追偿?

追偿的数额是多少?

(3)戊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甲聘任B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C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合伙

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6)合伙人丁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

【案例1答案】

(1)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

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尽管

合伙人甲超越了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但A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

销合同有效。

(2)丁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

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丁向A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合伙人甲、乙、丙、戊进行追偿,追

偿的数额为24万元。

解析:退伙人丁(对外)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合伙企业(内部)对合伙

企业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3)戊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4)甲聘任B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C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

的规定,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以下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处

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②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③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④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

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⑦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5)合伙企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

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属于当然退伙,当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6)合伙人丁属于通知退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通知退伙应满足以下条件:①合伙协

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②合伙人退伙不会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③应当提前30日

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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