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301T 115.1-2024 医共体建设与运营规范 第1部分:建设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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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100.02CCS

ICS

03.100.02

CCS A00

昆 明 市 地 方 标 准

DB5301/T115.1—2024

医共体建设与运营规范第1部分:建设要求

2024-11-01发布 2025-01-01实施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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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范围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术语和定义 1

一般要求 1

组织机构 1

组织架构 1

管理、决策、监督机构 1

运营机构 2

治理机制 2

议事决策 2

运营策划 2

风险控制 3

职责分工 3

质量管理 3

智慧建设 3

医保管理 3

激励考核 3

运行监督 3

绩效评估 3

持续改进 3

附录A(资料性) 医共体组织构架 4

附录B(资料性) 医共体议事决策机制图 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昆明市卫生健康委提出。

本文件由安宁市卫生健康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宁市医疗共同体、安宁市卫生健康局、安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鲁成新、宋超、周世元、徐悦、周娟、周翔、卢芳、唐艳红、陈彦章、梁永梅、顾婷、王学昌、陈世贤、李飞、付远春、李英楠、李志明、赵建春、李静林、周锦文、张燕玲、韩玉玲、袁梅。

引 言

医疗共同体(以下简称“医共体”)是指通过资源整合、协同发展、信息化互联互通,重构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现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通过医共体的建立和运行,高效利用医保基金、合理控制居民医疗费用支出、切实提升县域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高质量、更加便捷、更为经济的医疗卫生服务,提升患者的就医体验和满意度,助推区域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16〕7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关于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通知》(国卫基层函〔2019〕121号)、《关于印发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评判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发〔2020〕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国家“千县工程”县医院综合能力提升工作方案(2021-2025)》(国卫办医函[2021]538号)、《关于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23〕4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81号)、《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百县工程”县医院综合能力提升工作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云卫医发〔2022〕15号)等的相关规定,编制本文件。

本文件已发布2个部分

第1部分:对医共体建设的一般要求、组织机构、治理机制做出规定,是建设医共体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第2部分:对医共体运营中的运行保障、资源共享、医防协同、集中诊疗业务、会诊与转诊、绩效评价与持续改进做出规定,是医共体运营管理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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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共体建设与运营规范第1部分:建设要求

范围

本文件对医共体建设的一般要求、组织机构和治理机制等做出了规定。本文件适用于医共体建设。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医共体Medicalcommunity

以县级医院作为联结城乡的纽带,构建的县乡村三级联动的县域紧密医疗服务体系(本文件简称“医

共体”)。

一般要求

以医疗服务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健康促进等服务,为健康县城和乡村振兴建设提供有力保障,作为医共体的建设目标。

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构建覆盖城乡、衔接顺畅、服务优质的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推动构建分级诊疗、合理诊治和有序就医新秩序。

坚持基本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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