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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校车安全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动方案

鉴于省市县相关工作部署和我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经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现印发该方案给各位,望认真贯彻落实、积极组织实施。

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1月11日

县校车安全问题集中整治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经过一年的努力,全县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机制将进一步健全,管理能力全面提升,硬件设施得到改善,营运资质全面合格达标,从业人员守法意识显著增强,校车运行更加规范有序,实现降低事故、保障安全、促进民生的总体目标。

我们将彻底解决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根本问题,严厉打击危害校车交通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严肃追究工作失职渎职的责任。

2.校车安全管理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将得到加强。

校车及驾驶人的交通违法处理率将达到95%以上,校车合规率将达到100%;校车动态监控平台将全面实现4G网络化,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的入网率、上线率、数据合规率均将达到100%。

3.我们将有效遏制较大以上校车交通事故的发生。

力争不发生一起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校车交通事故。

二、组织领导

我们将成立县校车安全问题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常务副组长:县教育局局长

副组长:县教育局副局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成员: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设立县校车办,负责日常工作,任命办公室主任。各相关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并将集中整治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三、主要问题集中整治的内容

1.中小学及幼儿园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重点是中小学及幼儿园未按照《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在校车发车前对相关情况进行检查,或在检查时发现违规情况仍然放行。

2.校车服务提供者的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重点是校车服务提供者未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四章等规定,《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未建立健全相关岗位人员的内部考核机制。

3.对校车驾驶人驾驶行为的联网联控监管不到位。

重点是县级校车安全监管平台未与公安交警部门实现联网联控,对于在县级校车安全监管平台中发现的校车驾驶人的违规违法行为未进行有效监督和处罚。

4.对校车运行的路面监督检查不到位。

重点是校车偏离审批线路行驶、超速行驶、超员行驶、学生幼儿不系安全带、非法运营车辆(俗称“黑校车”)接送学生等违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有关监管部门的路面监督检查次数少、力度小,未对违规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5.对校车运行线路维护不到位。

重点是校车运行线路中的急弯、陡坡、临水、临崖、危桥等危险路段,有关部门对线路的管理、养护投入不够,安全防护、限速标志、警告标牌等设施不完善,校车通行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四、工作步骤

1.动员部署、排查摸底阶段(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

广泛宣传发动,制定工作方案,完成工作部署,各相关单位摸清底数,形成台账。

2.集中行动、专项整治阶段(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

各级各有关单位落实责任,对标对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逐项推进各项整治措施,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从严追究失职渎职责任,全面夯实校车安全基础。

3.巩固提升、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0年9月至2020年11月)

开展全覆盖督导检查,持续压实整治责任,通报并从严处理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确保整治成效得到持续巩固。总结治理成果,推广先进经验,完善管理机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推动全县校车安全管理与服务水平再上新台阶。

五.整治任务及措施

2.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等法规规定,县校车办、县公安交警部门指导监督校车服务提供者制定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的培训工作方案,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消防、安全防范、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培训,落实岗前培训制度、坚持持证上岗,建立在岗年度轮训制度,对轮训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继续聘用。2020年8月底前,全县在用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员上岗培训及合格率达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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