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检验责任保险条款-条款.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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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特种设备检验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从事检验特种设备业务时,在检验合格后出具的特种设备检验报告有效期内因过失导致检验检测责任事故,造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或第三者遭受直接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未被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格或被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暂停或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后继续承接或执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二)被保险人承接超越其国家核准的检验项目的特种设备检验;

(三)被保险人在其规定的辖区以外执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将特种设备检验转让、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五)在现场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被保险人的检验人员未持有有效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格证或其检验资格被撤消后仍继续执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六)在现场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被保险人的检验人员执行超出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格证许可范围的检验检测;

(七)在现场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被保险人的检验人员在执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时未使用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八)被保险人或其检验人员的故意、恶意行为,包括转让、出租;

(九)未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的检验人员私自承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或在其他检验单位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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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他人冒用被保险人的名义承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十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不听从被保险人或其检验人员提出的关于特种设备的书面整改意见,或不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或违章操作;

(十二)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日期之前发生的疏忽或过失行为;

(十三)出具的特种设备检验报告未经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签字,或未经被保险人规定的授权人签署,或未加盖被保险人印章。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地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六)被保险人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签订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不在此列;

(七)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执行特种设备检验所致的赔偿责任;

(八)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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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费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累计责任限额乘以费率确定。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本合同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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