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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地方财政蔬菜价格指数保险(20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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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地方财政蔬菜价格指数保险(2023版)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从事蔬菜种植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生产主体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蔬菜,可以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蔬菜”):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

(二)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生长正常;

(三)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蔬菜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蔬菜的平均市场交易价格低于保险目标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保险蔬菜平均市场交易价格以西吉县发改委发布的价格或当地政府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保险蔬菜市场销售价格数据确定。

目标价格按照《西吉县2023年创新农业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确定。

责任免除

第五条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由于保险蔬菜价格变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不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其他任何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

第六条本保险合同中保险蔬菜每亩保险金额以政府文件规定为准,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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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七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标的成熟采摘(或采收)开始时起至采摘完毕时止,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自负部分的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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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蔬菜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田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五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第十六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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