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商标代理管理体制的发展趋势.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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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来商标代理管理体制方面,社会各界有着不同的认识。一种意见认为,鉴于目前我国法律中介服务行业管理体制存在着“行业分割、市场垄断”的情况,应建立统一的、以法律知识为基础“平台”的法律中介服务市场管理体制,即在商标代理方面,建议将其从整体上并入律师行业,将商标代理纳入律师的法定业务范围。笔者认为,此意见持有者只注意到商标代理行业与其他法律中介服务行业的共同性,而对商标代理行业的特殊性、技术上的专业性重视不够,对主要发达国家的商标代理管理体制也缺乏全面了解,不够妥当。下面,笔者对当前我国商标代理行业的整体情况以及其管理体制的未来发展趋势试做分析。

一、我国商标代理制度的历史沿革及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商标被作为各级政府监控产品质量和管理经济运行秩序的手段。在1991年以前,国内商标的申请注册必须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核转,这种方式被称为“商标注册核转制”,一直沿用了近40年。在核转制下,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都必须经过其所在地区、县工商局,转市、地工商局,再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最后报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1978年以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政治、社会、经济等方面均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1987年以后,我国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行多年的核转制已不再适应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同时也不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和国际惯例。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1988年修改的《商标法实施细则》对国内企业申请商标的代理事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0年5月22日发布了《关于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推行商标代理制的通知》,随即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上海、江苏等地试点建立了商标事务所。实践证明可行之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在全国许多城市设立了商标事务所。截至1995年底,我国已有商标代理组织100家,商标代理人约600名。

1998年以前,绝大部分商标代理机构都是隶属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由于历史原因,这些机构没有真正脱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人、财、物方面缺少自主权,经营机制相对僵化,部分商标代理人的素质不够高,不能充分满足企业商标工作的需求。另一方面,社会上相当一部分有能力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高素质人才和工商系统外的一些单位不能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力资源配置的效率,制约了我国商标代理事业的发展。

为改变这种局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的精神,经过大量缜密的调查研究,于1999年12月制定并颁布了新的《商标代理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凡符合办法中规定条件的个人均可以参加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机构可以申请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律师和专利事务所只要拥有3名或3名以上具有执业资格的商标代理人,就可以申请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商标代理管理办法》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以后,我国商标代理行业已向社会全面开放。国家工商局陆续批准了一批社会上的商标代理机构,截至2000年8月,我国商标代理机构的总数达到151家。在这151家商标代理机构中,已有约五分之二是无主管部门的机构,且均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公司。这部分机构已经成为商标代理行业的骨干力量。第一次面向社会的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也于2000年9月举行。至此,一个统一的、开放的、高效的、充满生机活力并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有中国特色的商标代理体制已基本形成,所谓的行业垄断已不复存在。

在执业机构体制方面,由于确有相当数量的商标代理机构隶属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代理机构凭借挂靠机关的权力或影响招揽业务的情况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对此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十分重视,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支持并督促各地工商局在当地政府的部署下尽快完成脱钩改制工作。随着各地目前正在进行的机构改革,商标事务所与所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脱钩的工作也正在进行之中。

二、商标代理行业的专业性和特殊性

从基本概念上看,商标代理是商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商标法律事务之行为,为一种民事委托代理,应属于法律中介服务行业。但是,商标代理作为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专利代理相似,其所提供法律服务,除要求掌握《商标法》及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外,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特殊性,这一点是商标、专利代理与其他法律中介服务的重要区别。首先,商标权和专利权与其他知识产权权利的产生不同,其他知识产权是依法自然产生权利,而商标权和专利权并非依法自然产生,只能通过法律规定的特殊程序分别向主管机关申请进行申请确权。代理申请人进行商标注册确权正是商标代理的主要和实质性内容。取得商标权的法定程序非常复杂,包括商标申请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注册、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异议和评审事宜等,时间长,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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