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大附加建工突发急性病团体定期寿险产品说明书.pdf

英大附加建工突发急性病团体定期寿险产品说明书.pdf

  1. 1、本文档共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在本产品说明中,“本公司”指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产品说明中所称本附加合同指《英大附加建工突发急性病团体定期寿险》保险合同。

本资料为保险产品说明,具体内容以《英大附加建工突发急性病团体定期寿险》条款为准。

为方便投保人了解和购买本保险,请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

英大附加建工突发急性病团体定期寿险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突发

急性病,并自急性病发病之日起3日内(含)因该急性病或该急性病并发症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附加

合同下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该急性病发病之日起3日后(不含)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的

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或根据建筑工程期限的长短确定。除另有约定外,若本附加合同依法

成立且投保人已交付保险费,本附加合同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生效,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

外,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至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

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停顿,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暂时中止本附加合同。本公司审核

英大附加建工突发急性病团体定期寿险产品说明第1页共3页

确认后,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收到书面申请的次日零时起中止。在本附加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本附加合同的效力,自本公司

确认同意后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本附加合同对保险期间的约定。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工程仍未竣工的,投保人可办理续保手续,投保人没有办理续保手续的,则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本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若建筑工程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提前竣工,本附加合同自行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在主合同无效、失效或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突发急性病;

3.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前已存在的疾病,或以往慢性疾病之复发和急性发作;

4.被保险人从事与建筑施工不相关的工作时,或在施工现场和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外发生的突发

急性病;

5.停工期间发生的突发急性病;

6.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

7.被保险人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管制药品或毒品;

9.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肇事逃逸;

10.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或精神分裂、先天性疾病(包括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及其并发症或后遗症、

性传播疾病;

11.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的行为;

12.化学污染;

13.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身故的,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

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其他权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身故的,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

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现金价值。

英大附加建工突发急性病团体定期寿险产品说明第2页共3页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合同条款“第九条保险事

故通知”、“第十五条如实告知”、“第十七条释义”中突出显示的内容。

1.基本保险金额

每一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时确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

2.保险费

(1)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本附加合同中载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交纳

方式与主合同约定的保险费交纳方式相同。

(2)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有以下三种计收方式,投保人选择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费计收方式必须与主

合同的保险费计收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132****2249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