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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刑法机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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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生态环境问题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的热点话题,法律是制裁生态环境犯罪的有力武器,本文从生态环境保护出发,对其刑法机制进行分析。
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刑法机制
D924.3:A:2095-4379-(2018)35-0267-01
作者简介:张悦(1988-),女,汉族,江西南昌人,硕士,江西制造职业技术学院,法律、思政教师,助教,研究方向:中国刑法。
一、生态环境概述
在宪法中把环境分成两大类,生态环境以及生活环境。我们大多将生态环境定义为人类赖以可持续地生产生活的各种自然资源的总和,生态环境一词是将生态与环境进行组合。最初出现在1982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并且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针对的是生态环境。生态与环境之间有密切关联同时又存在一定区别。在对生态环境做理解时候需要包括两部分内容,“生态与环境”。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生态与环境融合不断加深,变得更为紧密。生态环境的概念就将生态与环境的整体性体现的淋漓尽致。
二、我国生态环境刑法保护的现状
(一)犯罪门槛降低
当司法实践中出现新的问题就需要对法律进行不断修改使其变得完善,在环境上包括污染物种类、排放标准等。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并不是所有造成环境秩序破坏的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将哪些情况列入刑法中需要由刑事立法者与有关部门进行标准的权衡,让生态环境刑法规范趋于完善。罪刑法定就是需要将犯罪行为以及犯罪刑法以法律方式进行明文规定。在《新司法解释》中对生态环境的犯罪门槛进行降低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第一,对入罪标准进行细化。在《新司法解释》中第1条第3款和第4款就对重金属危害进行了规定,将犯罪情形细化,让重金属毒害刑法具有更好的实践性;第二,将更多环境要素列入犯罪范围。例如大气污染,如今雾霾已经成为关注度极高的社会问题。
(二)犯罪主体扩大化
在对我国生态环境刑法机制进行分析时,生态环境法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需要对危险方法的判断标准进行确定,同时还要重视到犯罪主体的广泛性。《新司法解释》增加了新的犯罪主体,分别为:环评机构、对监测数据进行篡改或伪造的单位以及个人、危险废物提供者。扩大生态环境犯罪的主体能够促进生态环境刑法预防功能的充分发挥。作为立法者需要将预防犯罪与惩罚犯罪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让道德约束作用于每个公民。
三、完善生态环境刑法保护机制的构想
(一)扩大生态环境要素的入罪范围
目前刑法所打击的生态环境犯罪大多与我们的生活相关,是每个公民都能够直接感受到的生态破坏,常见的包括非法开采煤矿资源、非法占用耕地、排放超标废水及废弃物等,这些都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直接破壞。但是,还有很多生态环境要素并没有被列入刑法范围内,包括海洋、电磁波辐射、振动、放射性物质等。这就需要对这类生态要素进行相关规定,对行为人的实施加以限制,保护所有生态环境资源。在生态环境刑法的作用下能够让人们更加深刻的认识到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各种行为,扩充人们的认知范围。作为法律必须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由于生态环境具有不可再生以及不可逆的特性,这就需要让生态环境刑法发挥出自身最大的防御功能。对立法保护范围进行完善能够促进生态环境刑法预防作用的充分发挥。
(二)细化生态环境犯罪的构造设计
第一,应当将过失行为纳入生态环境犯罪中,让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人时刻保持警惕、认真的态度,让针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的刑事法网变得更加严密;第二,对污染环境罪的定罪标准进行细化。从实践中表明刑法应当具有可分割性。要对生态环境犯罪对应的刑法变得更为具体,能够进行横向比较,让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人不会犯下更加严重的罪刑;第三,减少空白罪状。要减弱对行政法规所具有的依赖性,保护国家行使立法权。减少空白罪名能够让罪名更为确定,降低犯罪概率。
(三)树立生态环境价值理念
环境污染最终的受害者是公众,这就需要让公众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中,这与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相一致,这就需要对生态环境的价值理念进行全社会的普及。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人也属于社会群众,这就使得保护环境的合力很难形成。在认定生态环境破坏行为时需要通过专门机构的鉴定,这就需要花费较多时间,容易造成破坏环境行为的再次发生。当发生生态环境污染时,受害方具有检举的责任,但是很多民众并不了解要怎样向司法机关求助,没有树立起良好的维权意识。这就需要派驻检察室发挥自身优势,对驻派中遇到的环境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同时,还要重视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利用现有平台帮助群众树立起良好的环境维权意识,联合社会各界的力量对环境犯罪活动进行打击,维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1]钱小平.环境刑法立法的西方经验与中国借鉴[J].政治与法律,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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