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培训规定.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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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培训规定(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培训工作,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素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从业人员

包括主要负责人、安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培训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矿安培训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培训监管部门)负责指导

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培训工作。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安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生产教育和培训,煤

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培训工作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作业人员,应优先录用职业

学校煤矿相关专业毕业生。

第二章煤矿企业安全培训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培训管理机构或配备专门的安培训管理人员,建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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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培训管理制度,制定从业人员安培训年度计划,保障安培训工作所需经费。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在工作日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安培训,支付培训期间工资和必要费

用。

第八条煤矿企业具备安培训条件的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不具备安培训条件的应当

委托具备安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培训。委托培训机构进行安培训的,安培训责任仍

由本企业负责。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从业人员安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历、职务、职称、工作经历、技能等级晋升情况;

(二)接受安培训、考核情况;

(三)违规违章行为记录,以及被追究责任,受到处分、处理情况;

(四)其它事项。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一人一档应长期保存。

第十条煤矿企业自主培训的,还应建立专门的安培训档案,实行一期一档,内容包括:

(一)培训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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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培训时间、地点、参加人员;

(三)培训内容、课时及教师;

(四)课程讲义;

(五)学员培训考勤、考核情况;

(六)综合考评报告等。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生产管理人员一期一档应保存3年以上,特种作业人员一期一

档应保存6年以上,其从业人员一期一档应保存3年以上。

第三章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

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

煤矿企业安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生产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安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

员,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负责

人。

第十二条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应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

历,具有3年及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安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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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学历,具有2年及以上煤矿安生产相关工作经历。

第十三条国家煤矿安监察局组织制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生产管理人员考核

标准,建立国家级考试题库。省级培训监管部门负责建立地方考试题库,报国家煤矿安监察

局备案。

第十四条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主要负责人和安生产管理人员、中央管理的涉煤企

业总部煤矿安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由国家煤矿安监察局负责,中央管理的涉煤企业总部主

要负责人由国家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省级培训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以外的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国家煤矿安监察局和省级培训监管部门应定期组织考核,并提前公布考核时间。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安法律法规和标准、煤矿生产技术与

管理、主要灾害防治、抢险救灾等基本知识,建立健安生产管理机构和制度、保证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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