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415-2008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导则.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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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目次

前言 II

1适用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3.1环保用微生物菌剂 1

3.2基因改造的微生物菌剂 1

3.3实验室研究 2

3.4构筑物 2

3.5开放环境应用 2

3.6生态敏感区域 2

4总则 2

4.1评价目的 2

4.2评价原则 2

4.3评价重点 3

4.4评价程序 3

5评价内容 4

5.1微生物菌剂评价 4

5.2生态安全评价 5

5.3使用环境信息评价 6

5.4其他信息评价 8

6评价报告 9

7标准实施 10

II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25号),促进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安全应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规范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的内容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的技术内容是根据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生物学特征和环境应用的生态规律而制定的。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8年01月0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1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导则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为目的而使用的微生物菌剂的环境安全评价。

本标准不适用基因改造和实验室研究使用的微生物菌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24号)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2006第45号)《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05第53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环保用微生物菌剂

指由一种或多种从自然界分离纯化,通过自然或人工选育(未经基因改造)所获得微生物菌种(株)所组成的,应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微生物菌剂。

3.2基因改造的微生物菌剂

是指经现代生物技术(如:细胞融合、DNA重组等)改造,改变了原有生物遗传结构与功能的微生物菌剂。

2

3.3实验室研究

指在实验人工控制系统内的研究。

3.4构筑物

指用于限制微生物菌剂,并减少对人畜健康和生态安全潜在危害的物理屏障或物理、化学、生物学综合屏障结构。

3.5开放环境应用

指在非人为控制条件下的自然环境中的应用。

3.6生态敏感区域

指一个区域中生态环境变化最激烈和最易出现生态问题的地区,也是区域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及进行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的关键地区。生态敏感区对区域总体生态环境起决定性作用,一旦受到人为破坏将很难有效恢复,包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山体、水源地、大型水库、海岸带、自然景观旅游区等。

4总则

4.1评价目的

分析和评价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及其使用过程中,对人畜健康及生态安全的有害影响和潜在风险;制定科学、有效、可行的防范、应急、减缓或消除措施,从而促进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安全应用。

4.2评价原则

4.2.1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环境安全评价工作应遵循对应性原则。评价的目的、内容和要求须与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环境安全管理的目的、内容和要求相对应。

4.2.2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环境安全评价工作应遵循全面性原则。评价应涉及微

3

生物菌剂使用的各个环节及其相关信息。

4.2.3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环境安全评价工作应遵循前瞻性原则。应根据微生物的特性、应用类型、现有的评价水平和控制水平,对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及其使用过程中可能对人畜健康以及生态环境产生的潜在影响进行风险评估,并对不确定性进行描述和分析,以利于在有新的技术和数据出现时,进行补充评价。

4.3评价重点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评价应把以下几个方面作为使用环境安全评价重点。

4.3.1微生物菌剂所含各菌种(株)的生物学特征及致病性。

4.3.2微生物菌种对临床常用抗生素的抵抗性耐药性(或称耐药性)。

4.3.3微生物菌剂及其使用过程中各类代谢产物对人畜健康及生态安全可能产生的有害影响和潜在危害。

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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