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301T 115.2-2024 医共体建设与运营规范 第2部分:运营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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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100.02

CCSA00

5301

昆 明 市 地 方 标 准

DB5301/T115.2—2024

医共体建设与运营规范第2部分:运营管理

2024-11-01发布 2025-01-01实施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5301/T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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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前言 III

引言 IV

范围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术语和定义 1

运行保障 1

人力资源管理 2

运营管理 2

医保管理 2

质量控制 2

资源共享 4

医学检验中心 4

医学影像中心 4

心电诊断中心 4

病理诊断中心 5

消毒供应中心 5

药品管理中心 5

设备耗材管理中心 5

后勤管理中心 5

医防协同 6

肿瘤防治中心 6

慢病管理中心 6

中医诊疗中心 6

疾病预防与公共卫生管理中心 6

集中诊疗业务 7

胸痛中心 7

卒中中心 7

创伤中心 7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7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 7

微创介入中心 8

麻醉疼痛中心 8

重症监护中心 8

会诊与转诊 8

会诊 8

转诊 9

绩效评价与持续改进 9

绩效评价 9

持续改进 9

附录A(规范性) 医共体信息化建设框架 10

附录B(资料性) 医共体运营指标 11

参考文献 1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昆明市卫生健康委提出。

本文件由安宁市卫生健康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宁市医疗共同体、安宁市卫生健康局、安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鲁成新、宋超、周世元、徐悦、周娟、周翔、卢芳、唐艳红、陈彦章、梁永梅、顾婷、王学昌、陈世贤、李飞、付远春、李英楠、李志明、赵建春、李静林、周锦文、张燕玲、韩玉玲、袁梅。

引 言

医疗共同体(以下简称“医共体”)是指通过资源整合、协同发展、信息化互联互通,重构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现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通过医共体的建立和运行,有效利用医保基金、合理控制居民医疗费用支出、切实提升县域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高质量、更加便捷、更为经济的医疗卫生服务,提升患者的就医体验和满意度,助推区域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16〕7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关于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通知》(国卫基层函〔2019〕121号)、《关于印发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评判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发〔2020〕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国家“千县工程”县医院综合能力提升工作方案(2021-2025)》(国卫办医函[2021]538号)、《关于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23〕4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81号)、《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百县工程”县医院综合能力提升工作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云卫医发〔2022〕15号)等的相关规定,编制本文件。

本文件已发布2个部分

第1部分:对医共体建设的一般要求、组织机构、治理机制做出规定,是建设医共体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第2部分:对医共体运营中的运行保障、资源共享、医防协同、集中诊疗业务、会诊与转诊、绩效评价与持续改进做出规定,是医共体运营管理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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