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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第二人民医院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分中心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医疗质量控制分中心(站)项目专项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育委员会关于下达202*年卫生计生计生市级补助资金的通知》,结合我院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一、范围

挂靠于我院的各市医疗质量控制分中心(站)开展相关工作的经费支出。

二、定义

质控分中心管理办公室:设在医疗质量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质管办。

专家:指各质控分中心(站)的专家。

工作人员:指参与相关项目工作,除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

三、职责

(一)、医院按照“统一领导、责任到人”的原则管理项目专项经费。各质控分中心(站)业务主任是项目经费的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按规定开支使用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并对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责任。

(二)、质管办负责项目经费管理政策、制度的宣传培训。

(三)、财务科负责项目经费管理政策、制度的宣传与贯彻执行;负责项目经费的报销使用和会计核算,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四、标准

(一)、经费来源

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育委员会等上级部门划拨的质控分中心项目专项经费。

医院设立的质控分中心专项经费。

(二)、管理原则

1.凡以我院名义取得的各类质控分中心项目经费,全部纳入医院财务统一管理。

2.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严禁侵占、

挪用和虚报冒领。

3.经费开支要厉行勤俭节约,不得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医院的相关规章制度。

4经费报销严格按照报销程序执行,否则所产生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三)、开支范围

1.检查性工作

受国家、省、市卫计委安排的分中心(站)的医疗质量专项检查,给予参加检查的专家经费补贴100元/天/人,工作人员经费补贴80元/天/人。

分中心(站)因工作需要自行开展的涉及全市范围的年度检查、调研等工作,按一年两次给予参加检查的专家经费补贴100元/次/人,工作人员经费补贴80元/次/人。

受国家、省、市卫计委安排的病历质量、合理用药、合理用血、合理使用耗材或其他与医疗质量相关的点评工作,点评专家补贴200元/次/人,工作人员补贴150元/次/人。

医院组织对各分中心工作质量检查,参加检查人员补贴200元/次/人。

2.调查、统计等工作

受国家、省、市卫计委安排的信息调查、数据统计分析、资料上报等工作,给予参加的人员经费补贴100元/次/人。

3.培训、会议

以质控分中心名义开展的培训,予以一年一次补贴经费最高不超过国家级培训项5000元/项、省级培训项目4000元/项、市级培训项目的3000元/项、其它培训项目补贴经费2000元/项;分中心年会补贴经费最高不超过2000元/年。经费补贴主要用于项目所需实施设备的租用或购置、资料制作、授课人授课费、会议场地租用、参会人员的餐费、外请授课专家交通和食宿费等。

质管办召开的培训会,产生的授课专家授课费、授课专家交通和食宿费、会议场地租用、资料制作、参会人员的餐费及翠屏区以外参会人员住宿费等。

专业书籍(电子书籍)及影像资料

各分中心每年更新本专业书籍(电子书籍)及影像资料不超过2000元/个分中心。

4.奖励

医院每年度对挂靠我院各质控分中心及专家开展评优评先活动,评选先进集体及个人给予表彰。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奖励经费按照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荣获上级主管部门的奖项,根据奖励经费按照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5.差旅费

我院分中心专家及质管办工作人员,在开展分中心相关工作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等费用,按照我院现行差旅费标准执行。

(四)、审批程序

各质控分中心主任申请——质管办初审——报分管院长审批(省内)——报院长审批(省外)

(五)、经费报销

1.以质控分中心名义开展的继续教育培训项目,分中心(站)需要申报经费补贴的,需将申报材料到质管办进行经费申报后,按财务流程申请。

2.其他项目产生的费用:填写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质量控制分中心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市第二人民医院举办会议申请表(见附件2)、医疗质量控制分中心参加人员签到表(见附件3)、医疗质量控制分中心参加人员经费发放表(见附件4)。

(六)、资料上报

项目结束后,除上交上述资料外,同时上交工作总结或简报。

附件1:医疗质量控制分中心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

2:市第二人民医院举办会议申请表附件

3:医疗质量控制分中心参加人员签到表

附件4:医疗质量控制分中心参加人员经费发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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