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概论.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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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概念:电子商务系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所进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

电子商务的基本内涵:首先,电子商务是一种采用最先进信息技术的买卖方式。其次,电子商务实质上形成了一个虚拟的市场交换场所。第三,电子

商务是企业信息化发展中逐步形成的一种贸易形态,电子商务不等于商务电子化。

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建立在企业全面信息化基础上,通过电子手段对企业的生产、销售、库存、服务以及人力资源等环节实行全方位控制的电子

商务才是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的主要类型:(1)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B2C(2)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B2B(3)企业与政府方面的电子商务B2G(4)消费者

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CtoC

电子商务按照商务活动内容分类:(1)间接电子商务(2)直接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按照使用网络类型分类:(1)EDI商务(2)互联网商务(3)Intranet商务

电子商务的形成与发展:人类社会通过对微电子技术的普遍应用,实现了商业通讯技术与信息技术综合发展的现代化,所引起的人类社会的变革,反应

在商事法律制度上就是电子商务的形成于发展

主体的管制实质上也是一个市场准入和网上商业的政府管制问题

广义的电子商务法含义:包括了所有调整以数据电文方式进行的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

狭义的电子商务法的含义:是调整在计算机环境下开展的,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电子交易形式法律规范的总称

电子商务仍然是一种商务活动。电子商务法需要涵盖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合同、支付、商品配送的演变形式和操作规则,还需要涵盖某些现有民商法未

涉及的特定领域的法律规范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对象是立法的核心问题,它揭示了立法调整的因特定主体所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也是一法区别于另一法的基本标准

电子商务法的特点:(1)形式规范电子商务作为交易形式法,它是实体法中的程式性规范,主要解决交易的形成问题,一般不直接涉及交易的具体内

容(2)技术规范技术性特点是电子商务法的重要特点是电子商务法的特点之一(3)开放规范(4)多重手段规范

电子商务法的原则:1。中立原则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目标是建立公平的交易规则具体表现为(1)技术中立(2)媒体中立(3)实施中立(4)同等保

护2、自治原则3、功能等同原则4、安全原则

功能等同原则的基本模式:第一,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电子文件和电子签名才具有与书面文件、签名等同的法律效力;第二,不同模式和特性的电子

文件与电子签名以其稳定性、可靠性真确性为标准对应不同的法律效力;第三,达到相应要求的电子文件和电子签名即可具备与书面文件、签名等同

法律效力,而不管具体的技术解决方案是什么。

电子商务法的性质:电子商务法,是调整在计算机环境下展开的,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电子交易形成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以,

从公私法划分的角度上看,电子商务法应属公私法之融合。电子商务法应属于交易形式法。

电子商务法的信息法律地位:第一,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是独立的、明确的,它调整的是电子商务交易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这类社会关系式

在广泛采用新型信息技术并将这些应用于商业领域后才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第二,电子商务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有自己明显的特征,这些社会关

叉存在于虚拟社会和实体社会之间,而传统法律调整的范围都是在现实物理世界的范围内,二者的调整对象有着显著区别;第三,传统的民法、

及其程序法很难适用于虚拟环境中的电子商务交易活动

电子商务法立法模式:一种认为应当分别立法在综合立法,即立法风险小、技术难度低,单行法规之间易产生矛盾和冲突,缺乏宏观性、全局性、一

体性和稳定性。另一种主张先综合立法再分别立法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框架制度:1、电子商务经营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准入准则和行为准则。(1)行业市场准入法律规范(2)业内主体有关行为规范的

法律规范(3)行业间协调的法律规范2、电子合同法律规范3、电子签名法律规范主要内容有:电子签名的概念及其适用、电子签名的归属与完整性

推定、电子签名的使用与效果。需解决的问题:一是对电子通讯记录的法律效力的确认;二是对电子商务交易当事人身份的鉴别手段;三是关于电子

签名认证机构的建立4、安全认证法律规范5、电子支付法律规则6、电子商务税收法律规范7、网络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法8、网络商务中的个人隐私

保护问题9、电子商务纠纷处理机制的法律规范

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状况:《电子资金传输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电子商务示范法实施指南》《电子签名统一规则》。《示范法》的目的即是要向各

国立法者提供一套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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