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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基本制度君主立宪制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实际上或名义上属于君主(国王、皇帝)一个人。君主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议会或宪法的限制。这种体制根据君主权力所受限制的程度,一般可产生两种政权组织形式。二元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君主立宪制。即一切政权机关都由选举产生。它有两个主要特征:一是废除了个人集权。国家最高权力,特别是立法权不属于任何个人,而属于选举产生的代议机关。二是废除了终身制。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都有一定任期。民主共和制宪法基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类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军委中国政权组织形式示图宪法基本制度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西方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主张人民主权的思想家卢梭宪法基本制度选举制度选举制度的基本概念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制度的一般程序完善选举制度的问题
宪法基本制度选举制度统治阶级用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资格的确定,选举的组织、程序和方法,选举经费,选民和代表的关系,以及对破坏选举行为的制裁,等等。选举制度是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民主性是衡量一个国家政治民主程度的重要标志。宪法基本制度等额选举“差额选举”的对称。选举时候选人名额与应选名额相等的选举方式。现行选举法及有关国家机关的组织法明确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人名额的选举。差额选举宪法基本制度选举制度的发展阶段1979年选举法1953年选举法现行选举制度的总依据。它确立了平等、普遍、直接间接选举相结合和无记名投票等选举原则。规定民代表名额、代表的罢免和辞职,以及差额选举的范围与另选等内容。比较符合实际需要,但有些问题。城乡代表的比例等有关民主形式等方面的内容。1995年选举法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决定从当年3月1日开始实施。它确立了平等、普遍、直接间接选举相结合、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并用的选举原则。符合当时实际需要,为全国性普选工作奠定了法律基础。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并从1980年1月1日开始实行。扩大了直接选举的范围;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增加了选区划分的方案;完善了代表候选人提名程序;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代表候选人宪法基本制度选举原则选举权的普遍性选举权的平等性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无记名投票物质与法律保障选民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受法律限制的人数与人口总数相比,只是极少数。选举权的普遍性宪法基本制度中国对选民限制少只有三种1、年龄:要求年满18周岁。2、国籍:必须具有中国国籍。3、政治权利:没有被剥夺。宪法基本制度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并只能享有一个投票权。不允许任何选民在选举中享有特权。也不允许对任何选民有所歧视或加以限制。选举权的平等性充分显示社会主义国家选举制度的民主性。选举权的平等性
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在中国,其范围是县级以下(包括县级)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是间接选举产生各级权力机关。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
宪法基本制度由下一级国家代表机关,或者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级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在中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实行间接选举。间接选举与记名投票或以起立、举手、鼓掌等公开表示自己意愿的方法不同的一种秘密选举的方式。是指选民在投票时根据自己的意愿填写内容而不署名,并在填写好选票后亲自投入票箱的选举方法。无记名投票宪法基本制度国家结构宪法基本制度一、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其统治职能,调整一国内部中央和地方之间、整体和部分之间关系的一种形式。第一节国家结构形式概述二、国家结构形式的类型(一)单一制.单一制是由若干普通的行政区域或自治区域构成的统一国家。(二)复合制.复合制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单位(邦、州、共和国等)联合组成的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1.邦联.邦联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了达到一定的军事、贸易或其他共同目的而结成的松散的国家联合。2.联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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