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之后的尽职管理监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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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之后的尽职管理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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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行业的混业经营趋势已不可避免,围绕今年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已经初步形成一个监管框架。对资管行业做出了统一规范。另一方面,以资管新规为首的一系列监管文件几乎都提到了尽责二字,并将其作为买者自负的前提。在尽责要求下,金融机构对资管产品必须进行尽职管理成为最基本要求。而尽职管理在资管行业的含义则由原本企业的内部管理要求变成了管理人履行义务的外部表现。在资管行业走向混业监管、功能监管的大势下,在监管层面统一和明确尽职管理的定义和范围也变得必不可少,且迫在眉睫。

一资管行业尽职管理的监管现状

尽职,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做好职责范围内应做的事。随着资管行业的发展,尽职管理的概念逐渐从金融机构的内部要求走向外部显性化。

(一)《资管新规》时代的监管要求

2018年4月27日,四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随后,各监管机构纷纷发布细则,围绕《资管新规》逐渐形成了一个覆盖所有资管产品的统一监管框架。而在这些监管文件中,金融机构作为资管产品管理人必须“尽责”履行管理人义务无一例外成为基本精神和原则。

表1《资管新规》框架下的“尽责”要求

文件名称

发布机构

条款

具体表述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二条

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银保监会

第六条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第八条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银保监会

第三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证监会

第三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客户利益至上原则,恪尽职守,谨慎勤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服务实体经济,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信托公司治理指引》

原银监会

第三条

认真履行受托职责,遵循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恪尽职守,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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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资管新规》框架下的“尽责”要求

在《资管新规》中明确约定:“金融机构未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尽责就是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以尽职管理概括之较为恰当。

在以《资管新规》为首的一系列监管文件中,实际上对管理人如何进行尽职管理已经提出了一些要求,比如产品净值化管理、尽职调查要求、杠杆比率限制、不同产品分别管理、分别记账等等。但是,监管的这些规定并不成体系,且多为原则性表述,缺乏具体操作和认定标准。此外,对何为尽职管理的范围边界和本质原则在监管文件中也并未涉及,因此难以构成有体系的、对管理人如何进行尽职管理的详细指引。对于管理人如何进行尽职管理,目前国内还没有对于资管行业的统一监管规范性文件,更勿论操作细则了。

(二)尽职管理的监管现状

尽职管理对金融机构来说并不是一个新概念和新要求。但在我国以间接融资为主的情况下,定位为表外的资管产品的法律关系尚不明确,对金融机构进行尽职管理监管缺少牢靠的基础。因此在《资管新规》之前,监管对尽职管理要求更多针对金融机构内部,呈现内部化、细分化的特征。

一方面,有关尽职管理的监管要求更多针对的是金融机构内部的责任划分。《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经过有关工作流程,有充分证据表明授信部门及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的,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减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责任”。反映尽职管理的监管要求目前更多是针对金融机构内部部门和工作人员,而非金融机构本身的尽职管理。

表2有关尽职管理监管要求一览

监管机构

法规名称

发布时间

银监会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2004年

银监会

《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

2005年

银监会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

2005年

银监会

《商业银行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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