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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场承包合同书
甲方:百福头村委会
乙方:
根据《土地承包法》和《森林法》的有关规定、乙方通过转包方式取得甲方半荒山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聂家沟二组九里岗所有面积,以北至,以西至以南至;以东至大约2000亩半荒山发包给乙方使用。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21年不变,从2013年6月30日起至2034年6月20日终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半荒山(林地)使用权及其他附着物总承包款为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付款方式为一次结清并附甲方收据。
四、乙方承包荒山(林地)后应积极治理,半荒山上种植油松、红心柚及绿化苗木或多种经营,甲方不得干予。
五、乙方对所承包的荒山(林地)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允许划片转包和治理。甲方不得干予。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的荒山(林地)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荒山的开发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乙方所承包的荒山(林地)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乙方缴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它任何名目的费用。
八、乙方将荒山(林地)承包后,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林权证变更手续,并对火灾、水灾和社会秩序等隐患有权监督和处理。
九、甲方保证荒山(林地)界线和面积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助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十、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的,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15万元,退还乙方承包荒山(林地)所投入的全部价款,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甲方不予退还乙方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后期所产生利益损失。
十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在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治理成果、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到甲方将全部款项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终止。
十三、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2013年月日2013年月日
附:合同生效前,备存林地实录影像图全套。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年月至年月,付款方式:每,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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