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构建.docx

大数据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构建.docx

  1. 1、本文档共3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

?

??

大数据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构建

?

??

?

?

?

?

?

?

?

???

?

?

?

?

?

大数据技术以及相关应用的产生、发展已经表现出巨大的先进性和活力,而其带来的长期影响将深刻地改变包括我国在内的整个人类社会的面貌。在相关技术和应用仍处在发展阶段的当下,大数据主要表现出来的是对社会的积极影响——社会信息化程度不断深入,创新与创新性的交易活动愈加活跃,而社会经济也因此获得增长。从这个角度看,大数据预示着更美好的未来,法律有必要保障其获得充足、安全、稳定的发展空间。

然而,大数据技术对社会创新和市场竞争等多方面的影响并不完全体现为正面效应,若放任其不受约束地发展壮大或“野蛮生长”,也可能仅仅带来社会经济的表面繁荣,却会使社会竞争趋于僵化。而相关技术和应用的“失控”甚至会影响到社会个体人身权利、社会治理的效率与效力,乃至国家政治生态的文明与进步。对此,唯有为其构建合理的法律制度才能够对其实施必要且有效的干预,方能使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和发展获得法律的确认、指引和保护的同时,也受到必要且合理的限制,真正地促进社会进步并保障社会公平。这既是知识产权制度发展与完善的内在要求,也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竞争法乃至整个社会法律体系所共同追求的目标。

第一节适宜的立法模式

一应采用“大数据信息”单独立法模式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尚无对大数据技术、大数据信息以及应用的直接规定,故而在面对此类新兴事物时,往往只能利用已有的法律规范对其加以规范。对现有制度体系的利用,既具有立法、司法成本上的积极意义,也能使“大数据”相关法律制度更好地融入社会现实制度体系。但是,对现有制度的借鉴不应该影响对大数据进行单独立法的判断。

大数据所依赖的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对于数据信息的搜集、集中、创新性使用,深刻地改变了互联网领域乃至全社会的生产与竞争格局,并由此与传统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了种种理念上与技术上的冲突。但笔者认为,可以通过知识产权制度框架下的针对性规定,对相关对象进行界定、明确归属、确定权利范围和必要的限制措施,从具体对象的层面实现对大数据信息“有限支配”和“深度共享”的追求,是具体且可行的路径。在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之外,结合竞争法律制度和政策,则能够从更宏观的层面把握相关技术的发展而不至于引发大的竞争风险。这是因为,无论是信息共享本身的必然要求,还是将大数据纳入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在需求,都决定了由私主体经营活动而获得的大数据信息需要以某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信息共享作为一种宏观层面的价值导向和微观层面的、对大数据信息相关私权利的必要限制,并不意味着否认相关数据信息的私权属性或通过法律方式断然地剥夺相关主体的利益。

对此问题,笔者曾通过电子邮件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周林教授进行过交流,周林教授将相关内容归纳为一句话“Informationisfreebutthefreedomisnotfree”。这段表述精辟且发人深思。周林教授语中的“information”是一种抽象的概念,并用这一表述来重新检视现有的知识产权的使用、流转过程。而笔者所主张的大数据语境下的“信息共享”有确定的指向,并以此作为实现宏观上大数据“信息深度共享”的第一步。在对大数据技术以及相关应用的法律规制架构设计中,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1]二者处于分工的状态:知识产权法专注于规定权利的主动行使,而竞争法则代表了公共利益对私权的直接干涉。因此,对于如何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找到大数据信息的法律保护以及与相关理论的契合方式问题,仍应着眼于知识产权法体系的制度设计,而非竞争法。毕竟,大数据信息的公开或“深度共享”应是法律制度所鼓励的结果,而不是违法责任。[2]与之对应地,是将竞争法律相关制度作为大数据相关权利行使过程中的外部监督,确保其发展、应用过程中的负面因素不至于过多地影响社会整体利益。

具体而言,大数据作为新型的知识产权客体有其内在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这既是社会发展现实对法律制度提出的要求,也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基本功能和价值追求所做出的选择。那么,选择何种法律路径才能在充分利用现有制度的同时,完善对大数据的法律保护和必要限制呢?现代社会科技发展日新月异,新的概念、技术层出不穷,对应地,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以求适应社会的发展。当现有法律制度难以对这些新的事物、现象,以及由此产生的权利诉求加以规制时,往往面临着是修法还是单独立法的抉择。笔者发现,大数据不同于普通的技术方案,它对相关产业以及全社会所产生的影响更为深远。而且,虽然大数据与某些传统知识产权客体之间在形式上存在诸多相似之处,但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无法准确地对大数据进行描述和界定,也无法对大数据的合理使用或是可能的滥用行为进行有效的识别与规制,因此,有必要对大数据进行单独立法。也唯有如此,法律才能充分、准确地描述和

文档评论(0)

134****9237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