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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地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A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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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地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A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成立并登记注册在国内道路运输、国内水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约出租汽车和机场运营、铁路运营、公路运营中从事生产、经营等运输相关业务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有关的其他方,也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由总则、从业人员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救援费用保险、调查勘验费用保险、伤残鉴定费用保险、医疗救护费用保险、法律费用保险、通用条款九个部分组成。

第四条从业人员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救援费用保险、调查勘验费用保险、伤残鉴定费用保险、医疗救护费用保险、法律费用保险的约定适用于该部分,总则和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

第一部分从业人员责任保险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场所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以下列明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遭受人身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以下简称“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八)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或自杀、自伤、醉酒、吸毒或受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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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影响,造成自身人身损害;

(二)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由于分娩、流产所致的人身损害;

(三)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由于职业病所致的人身损害。

第七条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的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

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从业人员责任保险部分的责任限额包括从业人员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责任限额、从业人员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

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

第九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场所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十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盗窃、抢劫;

(三)地震、海啸、火山爆发、地下火;

(四)烟熏、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五)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第十一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签订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机动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三)属于被保险人所有、占有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车辆、火车头、升降机、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不含载人电梯、自动扶梯)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四)被保险人或其从业人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其他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售出的商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任何损害,但食物、饮料不在此限;

(六)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工程、场所或设备,但未经有关监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其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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