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地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B款).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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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地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B款)

第1页共9页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地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B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从事公路建筑工程、铁路建筑工程(含铁路专用线及轨道交通)和水运建筑工程建设施工养护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有关的其他方,也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从业人员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施工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项目(简称“被保险工程项目”)施工活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及与工程有关并进入施工现场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或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因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以下简称“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第三者责任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施工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被保险工程项目施工活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救援费用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施工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被保险工程项目施工活动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从业人员或第三者发生人身损害,对于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担的因采取紧急抢险救援措施而支出的下列必要、合理的救援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抢险救援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救援器材、设备的租赁、使用费用;

(三)单价低于5000元人民币的救援工具购置费用;

(四)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发生的医疗抢救费用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人员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救援费用,包括政府部门或有关社会团体等第三

方参与救援而产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直接费用。第六条调查勘验费用保障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从业人员或第三者的伤残等级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调查勘验费用”),包括政府为查明事故原因及相关责任而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部门)进行检验(检测)、勘查(勘探)、评估(评价),并出具具备相应效力的报告所发生并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七条法律费用保障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地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B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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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三)地震、海啸、火山爆发、地下火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但和生产安全事故共同作用产生的事故不受此限;

(四)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

(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七)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八)违法犯罪行为、自杀、自残、斗殴、醉酒或无证驾驶等;

(九)任何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药物过敏等,但职业病不在此限;

(十)妊娠、流产、分娩。

第九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未取得合法生产经营资格或从事不符合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活动的,在此情形下发生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被保险工程项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责令停工整顿期间擅自施工所发生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但不包括责令停工整顿期间被保险人进行的政府有关部门允许的设施设备维护、技术改造等工作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三)被保险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与工程施工不相关的活动,或者被保险人违法违规经营所发生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四)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在与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相应的施工现场外所发生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但施工现场与生活区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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