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地区)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保险.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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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地区)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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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地区)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成立的,具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由投保人招徕、组织、接待的旅游者,均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当出现下列情形,导致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并造成被保险人损失的,保险人在收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划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相关证明文件后,或在收到《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关于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决定书》后,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因违反旅游合同约定,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须赔偿被保险人损失的;

(二)投保人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被保险人预交旅游费损失的;

(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投保人损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且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

(四)根据投保人申请并经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垫付被保险人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使用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责任免除

第四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规定,不属于旅游服务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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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保证金使用范围的情形;

(二)投保人已向被保险人赔偿的损失;

(三)超出本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损失及费用;

(四)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旅游合同依法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采用合谋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旅游合同。

第五条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六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金额

第七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及其他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相关法律法规确定。该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九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在收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划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相关证明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或在收到《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关于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决定书》后24小时内,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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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履行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十三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投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投保人从事旅行社业务的备案登记及相关必要批文;

(三)投保人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当期的财务报表;

(四)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在保险合同期间内,如投保人的履约能力发生重大变化,履约风险显著增加的,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六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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