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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低碳项目机器损坏碳交易损失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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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低碳项目机器损坏碳交易损失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参加自愿减排交易的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导致保单载明的碳减排设备(包括碳补集设备,下同)故障停机,对该设备停机期间,被保险人继续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额外碳排放造成的碳排放配额或自愿减排量损失,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

(二)意外事故;

(三)工人及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

(四)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

(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各类污染;

(六)碳减排设备因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造成的故障或损坏;

(七)碳减排设备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造成的故障或损坏。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前,碳减排设备已处于停机状态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恢复生产经营、未产生额外碳排放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因二氧化碳当量价格波动产生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不属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的损失、责任、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日停机赔偿金额、每次事故最大赔偿天数、保险金额与免赔天数(免赔率)

第九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参考投保时二氧化碳当量价格及保单载明的碳减排设备的设计减排量确定日停机赔偿金额,并在保单中载明。保单保险金额为日停机赔偿金额与365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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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积。

第十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每次事故最大赔偿天数及免赔天数(免赔率),并在保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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