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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子产品设备意外保障服务责任保险(2021版)

第1页,共5页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电子产品设备意外保障服务责任保险(2021版)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依法设立的,向消费者提供电子产品设备意外保障服务的生产商、渠道商、销售商、移动通讯服务商、电子产品维修商或第三方服务商,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被保险电子产品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电子产品为:经国家法定产品检验认证机构检测认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生产及销售,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下同)销售,且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IMEI码或序列号等唯一性识别码的以下物品(以下为可选被保险电子产品,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一项或多项,由保险人和投保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列明):

(一)移动电话;

(二)平板电脑;

(三)笔记本电脑;

(四)保险人同意承保的其它电子产品设备。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与消费者签订了电子产品设备意外保障服务合同或电子产品设备意外碎屏保障服务合同(以下简称为“服务合同”),且被保险电子产品在服务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导致服务合同保障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根据服务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的维修或更换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电子产品IMEI号或唯一识别序列号缺失、损坏、涂改、字迹模糊而无法确定是否属于被保险电子产品。

(二)通讯类电子产品不具备合法的移动通讯入网许可。

(三)手机产品的SIM卡未在移动通讯服务商处注册。

(四)被保险电子产品因环境因素(包括灰尘、受热、内部潮湿、冷凝、雷击等原因)造成的显示故障;

(五)消费者出租、转借、转赠被保险电子产品。

(六)未经生产商、销售商或保险人授权的修理人员拆装维修。

第六条对于被保险电子产品直接或间接因下列原因所致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子产品设备意外保障服务责任保险(2021版)

第2页,共5页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二)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或欺诈行为;

(四)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损耗、物质本身变化、腐蚀、自燃、自热、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

(五)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

(六)暴雨、暴风、台风、龙卷风、洪水、雹灾、雪灾、地面突然塌陷、崖崩、冰凌、泥石流、地震、火山爆发或海啸等自然灾害;

(七)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八)放射性污染和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九)外观上的瑕疵,如脱漆、刮痕、褪色等;

(十)未经生产商或销售商授权对被保险电子产品进行改动、改装,或未遵循生产商的安装、操作、使用、维护说明;

(十一)计算机病毒、手机病毒或其他具有危险性的程序代码;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被保险电子产品原因造成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者的人身损害或除被保险电子产品以外任何财产损失;

(二)未获得国家法定产品检验认证机构的检测认证或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生产或销售的被保险电子产品发生的损失;

(三)被保险电子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不影响其使用性能的磨损或损耗,以及更换超过合理使用寿命的易损、易耗零部件所产生的费用

(四)被保险电子产品被盗窃、抢劫、抢夺、骗取,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欺诈受到的损坏;

(五)提高、改善被保险电子产品技术标准、使用性能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六)不属于本保险合同列明的被保险电子产品的损失;

(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和免赔率;

(八)任何间接损失;

(九)不属于服务合同范围内的损失。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本合同的每一产品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电子产品的销售价格协商确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合同

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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