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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6期(总第146期)
司法改革的使命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司法改革内容解读
肖建华宋艳菊
(1.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院,北京100088;2.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46)
摘要: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我国司法改革作出了全面的战略部署。其核心是“两个去除”:去
除司法地方保护和去除司法行政化。实现前者的路径包括人财物的省级统管和司法区划的建立,实现
后者的路径主要包括改革司法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规范上下级法院关系和司法公开。
落实这“两个去除”,是保障独立审判,维护司法权威,实现我国社会的司法之治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司法改革;司法地方保护;司法行政化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75(2014)06—0017—10
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出台《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
简称《决定》),确定了我国当下司法改革的目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
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一个伟大的目
标,是司法工作的历史使命。如何通过司法体制的改革实现这个目标,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相关内容给出
了丰富的信息,根据司法规律的要求以及司法实践的相关改革举措,笔者尝试进行解读,希望社会各界
更加关注司法改革,相关部门更加有力地推动司法改革,实现人民司法在当代中国的历史使命。
一、司法改革的必要性
进行司法改革,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是依靠市场配置资源的经济体系。在
这种经济体系下,产品和服务依靠自由市场、自由价格机制引导。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市场
经济逐步确立,并得到长足发展,2010年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已在世界经济体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
用。但我国现行司法不仅没有成为保护自由和公平竞争的最后一道屏障,反而因层出不穷的司法地方
保护、司法行政化,成为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桎梏。为达到保护本区域企业利益的目的,法院间争管
辖、排斥执行的情形屡见不鲜。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当司法体制这一上层建筑成为影响经济发展的枷
锁时,对其改革成为我国必然的道路选择。同时,也仅有这一出路,才能保障国家权力的中立化和客观
化,才能确保司法不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短板,才能保证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前进。
《决定》就司法改革的方案归纳为三部分:确保司法独立、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和完善人权司法
收稿日期:2014—09—21
作者简介:1.肖建华(1966一),男,河南信阳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民事诉
讼法学;2.宋艳菊(1978一),女,河南鄢陵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民事诉
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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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6期
保障。这三部分是一个有机体: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也是此轮司法改革的重心和目标;完善司
法权力运行机制为司法独立提供了有效的配套措施;完善司法人权保障,是实现司法公平的路径选择。
绘制这样的司法改革方案,是基于改革系统性和整体性的要求。也唯有如此,才能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推
进。
《决定》就司法改革方案的核心,是去除司法地方保护和司法行政化,围绕着这两点设置相应的改
革方案,实现司法独立和健全司法权的运行机制。
二、去除司法地方化
司法地方化,是我国司法体制的一个特征。即司法管辖权依照行政区划配置,地方司法机关的人财
物由地方管理。这种地方化的司法最大的弊端是司法易受制于地方:一些法院围绕着地方政府工作开
展审判活动;当事人为得到有利的裁判不遗余力地寻求案件在本省或本市解决。地方化司法,所促生的
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是阻碍司法公正的因素之一,革除其不合理之处,是当然选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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