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大人寿健和康宁团体疾病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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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人寿[2020]疾病保险024号

附件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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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英大人寿健和康宁团体疾病保险条款

第一章合同构成与投保范围

第二章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

第三章保险期间、基本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四章保险金申请

第五章合同变更与解除

第六章一般条款

第七章释义

第一章合同构成与投保范围

第一条合同构成

英大人寿健和康宁团体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其他保险凭

证、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批

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特定团体成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向本公司(见释义)投保

本保险。

前款被保险人的子女、配偶或父母,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本合同中所指的被保险人均含附属被保险人。

第二章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

第三条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A、B两项可选保险责任,投保人可单独投保A项或B项可选保险责任,

也可同时投保A、B两项可选保险责任。

根据投保人的选择,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可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A项可选保险责任:重度疾病保险金

若投保人投保了本项保险责任,且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因意外伤害(见释义),或者

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因疾病,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见释义)

确诊初次发生(见释义)本合同所指重度疾病(见释义),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

人本项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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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

除续保外,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内因疾病导致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度疾病的,

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的本项责任保险费,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

任终止。

二、B项可选保险责任: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若投保人投保了本项保险责任,且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

起)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度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本

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除续保外,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内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度疾病中“恶性肿瘤—

—重度”的,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的本项责任保险费,同时对该被保险人

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

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合法有

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

因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疾病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疾病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

止,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第三章保险期间、基本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除另有约定外,若本合同依法成立且投保人已交付保险费,本合同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生效,

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开

始,至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

英大人寿健和康宁团体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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