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立和完善我国出口卡特尔反垄断豁免审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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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立和完善我国出口卡特尔反垄断豁免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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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出口卡特尔反垄断豁免审查制度

内容提要:对出口卡特尔豁免适用本国反垄断法是很多国家的通行做法,我国也不例外。对此的规定无疑具有进步性,但其内涵的不确定性和缺乏可操作性是令人担忧的。本文介绍了出口卡特尔的含义、类型及其成因,结合分析其他国家对出口卡特尔的态度和法律规制,提议应当建立我国出口卡特尔反垄断豁免审查制度。为此,作者提出了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的框架性建议。

一、出口卡特尔的含义、类型及其成因

1.出口卡特尔的含义

出口卡特尔,又称出口垄断协议,通常指出口商或者由它们组成的协会等机构,为出口某种产品或服务而缔结联合协议或者采取联合行动。这里需要明确的是:(1)出口卡特尔的主体是两个或者多个出口商联合,或者出口商组成的协会等类似机构;(2)出口卡特尔的对象既可以是产品,也可以是服务;(3)出口卡特尔的目的是促进其产品或服务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出口。

2.出口卡特尔的类型

从表现形式看,出口卡特尔有隐性和显性两种,前者一般为间接不明显的方式,例如组织联合生产或者联合市场开发,后者则采取“赤裸裸”方式,包括限制产量、出口数量、价格等,进行市场划分。从适用的范围区分,出口卡特尔有“纯粹”出口卡特尔和“混合”卡特尔之分,前者惟一针对出口市场,后者则可能兼顾国内市场。[1]从参与者规模来看,出口卡特尔有中小企业出口卡特尔和商业巨头卡特尔。此外,从其对市场和消费者的影响方面区分,出口卡特尔有积极卡特尔和消极卡特尔两种,前者有助于市场竞争和消费者福利的提高,后者则相反。

3.出口卡特尔的成因

企业联合形成出口卡特尔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概括起来,主要有:(1)增强市场谈判和操纵力量,追求利润最大化。这在部分大企业和占市场优势地位企业之间形成的出口卡特尔中体现较为明显。(2)提高国际市场竞争能力,降低出口成本。实力和资源有限的小型企业,它们通过联合可以达到降低出口成本的目的。[2](3)抵制外国不正当贸易行为。例如,美国国会1918年通过《韦布一波密伦法》,授权出口卡特尔免受反垄断法制约,其目的之一就是对抗其他国家泛滥的进口垄断行为。[3](4)被动采取自愿限制出口措施。在“灰色区域”措施盛行的时期,一些国家的出口企业常常面临进口国政府和企业的软硬兼施,不得不“主动”选择出口卡特尔;(5)其他方面的原因,如政治、军事等方面的原因。

二、各国对出口卡特尔的法律规制及其实践

出口卡特尔豁免制度产生于“以邻为壑”的贸易政策背景之下,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体系规则化的今天仍然不乏其生存的土壤。在实践中,各国因其本国法律体系和价值取向不同,豁免的条件和程序又存在差异。根据经济合作发展组织2003年对全球15个国家反垄断法调查的结果,出口卡特尔豁免有三种类型:(1)审查批准型:美国等国家要求出口垄断协议须经国家主管部门的审查和授权;(2)公告型:澳大利亚与新西兰等国规定出口垄断协议一旦公告即可获得豁免;(3)宣告型:加拿大、希腊和墨西哥法律明确规定出口垄断协议豁免,对其既不作审查批准,也不要求发布公告。[4]

美国密歇根大学罗斯商学院的MargaretC.LevenstEin和ValerieY.Suslow在对全球56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卡特尔法律体制与实践进行调查研究之后,于2004年11月发布题为《出口卡特尔国际地位变化》的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5],将它们分为三类:(1)17个国家或地区明确规定豁免出口卡特尔;(2)33个国家或地区[6]的法律没有明确的出口卡特尔豁免条款,通常仅笼统规定禁止和制裁限制或者扭曲国内市场竞争的卡特尔协议或行为;(3)另有6个国家或地区没有豁免条款(卢森堡、俄罗斯和泰国)或者没有具体的反垄断法(埃及、香港和新加坡[7])。

在明确规定豁免出口卡特尔的国家或地区中,又有宣告型、通报型和事先申请批准型三种。在17个国家或地区中,采取宣告型的有11个。以加拿大例,该国法律明确规定仅从事货物出口的联合行为可免除反垄断法责任。通报型以澳大利亚为例,它要求仅限于出口产品或者在境外提供服务的卡特尔协议应于缔结后40天内向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通报从而获得自动豁免。事先申请审查批准型则主要有美国和以色列两个国家,前者由反垄断法庭进行公共利益审查,后者则由司法部和商务部协作审批。

多数国家或地区没有明确的出口卡特尔豁免条款并不意味着它们反对出口卡特尔,而是一种间接或者含蓄的方式默许这一行为。以欧盟为例。《罗马条约》仅包含禁止影响成员国之间贸易的垄断协议,而没有明确针对出口卡特尔的条款。但是根据欧盟的实践,只要成员国的企业之间或成员国企业与欧盟以外国家的企业之间的协议、决定或一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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