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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摘要:陪审制度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由于国情

的不同,陪审制度演变成后来的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和大陆法系的陪

审制即参审制。新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移植于前苏联,因而有参

审制的血统。本文在阐述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起源和演变的基础

上,讨论其发展历史和瓶颈,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基础价值理论出

发讨论其重要作用和改革方向。

关键词:陪审制度;参审制;陪审团;人民陪审员制度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和现状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

在我国当代,陪审制也即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人民法院以合

议庭的形式在审判第一审非简易程序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时吸收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的制度,陪审员和法官行使相同的权利,

共同审理案件。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名为”陪审”,实为”参

审”。

中国古代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实际上是没有陪审制的。我国历

史上第一次对陪审制度作出规定的法律文献是20世纪初的清末沈

家本、伍廷芳等人拟定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

我国现在的陪审模式最早来源于苏联。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

争时期的革命根据地就实行了陪审制度。1951年颁布的《法院暂行

组织条例》和1954年、1979年宪法均有实行人民陪审制度的规定。

1982年宪法取消了陪审制度,随后1983年和1989年修订的组织法

也对陪审制作了相应修改。此外,三大诉讼法也都有关于陪审制度

的规定。

(二)陪审员制度发展的现状和瓶颈

可以说中国的人民陪审制基本上是移植原苏联的模式并沿袭大

陆法系参审制的体制的舶来品,是人民当家作主全方位体现在法律

领域的一个表现。它的出发点是好的,是从促进司法民主,防止司

法专断和司法腐败方面考虑的,在新中国建立后的一段时间里也发

挥了重大的作用。不过文革中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口号代替法律的

年代完全丧失了其本来面貌,成为发动群众阶级斗争的一种工具。

[1]文革后,国情发生较大变化,在司法实践中,陪审制度一直处

于低谷状态。1982年3月8号,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公布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基本原则”

中已没有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的内容。人民陪审制作为一种可供选

择的审判组织形式出现,而不再是一项基本制度。此后,1982年公

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了与民事诉讼法保持一致,也

就删除了”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的规定实行群众代表陪审

的制度”的内容。根本大法和基本法的修改导致了随后的一系列法

律的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

及《刑事诉讼法》都将原来关于第一审应当实行陪审制的规定修改

为”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

行”。[2]很多学者提出人民陪审员制度已经流于形式,没有实际

作用,陪审员只是一种法官的陪衬,取消这种只陪不审的人民陪审

员制度,也有学者提出向西方学习,直接搞陪审制度。[3]归纳一

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和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陪审员不愿意陪审或参与意识不强、业务素质不高,导致人

民陪审制的本质与审判职能之间相互矛盾。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38条的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的公民,可以

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样一

来对于选陪审员的标准就太宽泛和没有操作性,使人民陪审员很大

程度由于自身的法律素养的限制很难和专业法官一道来独立地审

判案件。这样陪审员在审判中的独立性就很难保证,这样就会丧失

人民陪审制度防止司法专制和腐败的根本目的。2004年8月28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已经明确规

定了”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看来提高陪审员的整体素质是趋势所在。

2、陪审员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尽管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在

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但陪审员究竟享有哪些

权利承担哪些义务,法律则没有做出明确的回答。在实践中,法官

往往在庭审时安排陪审员宣读一些文字材料就算陪审员履行了自

己的职务。这样以来只能让陪审员成为真正的”陪客”。尽管法律

规定合议庭的判决应当按照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按多数人的

意见作出,不能只按法官的意见决定。但是由于陪审员本身的职权

不明确,本身业务素质有限,而且陪审员能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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