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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央财政玉米制(繁)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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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央财政玉米制(繁)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玉米制(繁)种农户、专业合作社或制(繁)种企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一)依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明的品种、地点依法开展玉米制(繁)种生产;
(二)制(繁)种生产过程严格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
(三)与取得有效的玉米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制(繁)种企业签订玉米种子生产合同,并按合同要求生产的制(繁)种农户、专业合作社;或取得有效的玉米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制(繁)种
企业。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玉米制(繁)种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玉米制(繁)种”),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玉米制(繁)种全部投保:
(一)经国家或省级农业部门审定的品种,并在当地制(繁)种一年(含)以上;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行洪、蓄洪区,具有玉米制(繁)种的隔离和培育条件,且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三)生长和管理正常。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玉米制(繁)种的减产损失,且减产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干热风、地震、旱灾、连阴雨、气温异常等自然灾害;
(二)火灾、爆炸、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
(三)爆发性病虫草鼠害。
第五条保险玉米制(繁)种蜡熟期以后连续三天(含)以上连阴雨或气温异常造成穗上发芽,且穗上发芽率达到5%(含)以上,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玉米制(繁)种在育性敏感和开花授粉期,由于连阴雨或气温异常导致种子纯度在95%(不含)以下,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亲本种子纯度和发芽率未达到国家标准;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央财政玉米制(繁)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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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没有按照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管理。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玉米制(繁)种的损失;
(二)保险玉米制(繁)种收割后的损失。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十条保险玉米制(繁)种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玉米制(繁)种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亲本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地膜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等)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除政府文件另有规定外,保险玉米制(繁)种的每亩保险金额为800元。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玉米制(繁)种出苗时起,至成熟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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