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财险云南省中央财政能繁母猪养殖保险(C款)(2021版).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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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中央财政能繁母猪养殖保险(C款)(20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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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省中央财政能繁母猪养殖保险(C款)(2021版)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产品基于曲靖市政府文件开发,云南省其他市县以当地政府文件为准。

保险标的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养殖能繁母猪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养殖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母猪”):

(一)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二)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含)以上、4周岁(不含)以下;

(三)能繁母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具有能识

别身份唯一的统一标识;

(四)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五)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六)能繁母猪存栏量100头(含)以上的可单独投保;能繁母猪存栏量100头(不含)以下的,以乡、村为单位集体统一投保。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四条下列能繁母猪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饲养场所在蓄洪、行洪区内的;

(二)经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临床检查诊断不合格的,或未实施强制免疫的;

(三)不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母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养殖地点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冰雹、冻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

(二)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意外事故;

(三)农业农村部规定的一类、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及对养殖业造成巨大损失的其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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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物疫病及强制免疫。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五条第(三)项中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除政府强制扑杀以外的其他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保险母猪在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疫病。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母猪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死亡的;

(二)保险母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养殖地点以外所发生的死亡;

(三)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病死母猪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十条保险母猪的每头保险金额参照当地饲养成本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除政府文件另有规定外,保险能繁母猪的每头保险金额为1100元。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元/头)×保险数量(头)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

准。

第十二条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5日(含)内为保险母猪的疾病观察期。保险母猪在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疫病导致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能繁母猪,免除观察期。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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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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