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财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业险西葫芦种植保险.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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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业性西葫芦种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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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业性西葫芦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西葫芦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西葫芦”):

(一)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密度达到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且已在当地种植一年(含)以上;

(三)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行洪区;

(四)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其所有或管理的,符合上述条件的种植西葫芦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第三条下列种植西葫芦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种植在房前屋后的零星土地、自留地、堤外地、生荒地的;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蓄洪、行洪区内的;

(三)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西葫芦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时,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等自然灾害;

(二)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

(三)虫、鼠、草害;

(四)病害:根腐病、枯萎病、白粉病、霜霉病。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军事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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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西葫芦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

(五)采用不成熟的管理技术,或不接受农业生产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的损失;

(二)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七条保险西葫芦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西葫芦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包括滴灌带)、机耕和地膜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西葫芦每亩保险金额1000元。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西葫芦播种期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

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西葫芦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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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本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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