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财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财政补贴型种鸽养殖保险.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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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财政补贴型种鸽养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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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财政补贴型种鸽养殖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产品基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政府文件开发,其他市县以当地政府文件为准。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种鸽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称为“保险种鸽”),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鸽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投保的种鸽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二)投保种鸽在6月龄以上(含);

(三)投保时种鸽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疾病,营养良好,饲养密度合理;

(四)投保时种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

(五)养殖场(户)饲养管理制度健全,舍内光照、温度、相对湿度适宜,通风良好,有防暑降温措施,场舍定期消毒,不同批次的鸽群不同舍饲养,鸽舍间的间距合理;

(六)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场内的建筑物布局应符合畜牧兽医部门的要求。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种鸽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暴风、台风、龙卷风、冰雹、地震、冻灾;

(三)山体滑坡、泥石流;

(四)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五)鸽新城疫、鸽痘、禽流感。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条款中第五条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种鸽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保险标的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疾病或被政府强制扑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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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被盗、走失、饥饿、互斗、中暑、中毒、野兽伤害;

(五)淘汰鸽宰杀;

(六)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所导致的保险种鸽死亡或无专业技术部门确诊的死亡。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种鸽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保险种鸽发生第四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责任时,一次事故自发病日起连续七日以后的死亡损失;

(四)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死淘率计算的损失;

(五)病死保险种鸽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无法提供无害化处理有效证明材料的。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保险金额与免赔额

第九条除政府文件另有规定外,保险种鸽的每只保险金额为80元。保险金额=每只保险金额(元/只)×保险数量(只)

种鸽的保险数量按投保时实际存栏数量确定。保险数量、存栏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十条每次事故的免赔额为实际存栏数1.5%对应的保险金额;保险种鸽死淘率为8%。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从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5日内(含)为疾病观察期;保险标的在疾病观察期

内因第四条中列明的疾病导致死亡的及第五条中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标的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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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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