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财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财政补贴型棉花目标价格保险(B款).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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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财政补贴型棉花目标价格保险(B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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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财政补贴型棉花目标价格保险(B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种植棉花的农户、农场、企业、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均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

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棉花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棉花”):

(一)符合当地政府和农业部门的要求和规范标准;

(二)棉花种植者交售的籽棉(不包括废棉、落棉、回收棉及棉短绒)。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当保险棉花的市场平均价格低于保险目标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市场平均价格为保险棉花期货市场平均价格和现货市场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具体金额由新疆自治区棉花目标价格改革领导小组审定。

除政府文件另有规定外,保险目标价格参照上年度保险棉花的市场平均价格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仅按保险责任第四条对被保险人给予补偿,除此以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六条除政府文件另有规定外,保险棉花的保险金额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并在保险单中载

明。

保险金额=保险目标价格(元/吨)×保险数量(吨)

保险数量根据棉花种植面积和上年度棉花平均单产预测试点县(市)棉花总产量,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会同自治区统计局提出审查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七条除政府文件另有规定外,保险期间根据棉花生长规律及集中上市时期确定,具体保险期间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财政补贴型棉花目标价格保险(B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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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保险期间结束后,保险人应当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市场价格数据,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棉花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

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自负部分保险费。

第十四条因非销售因素发生的各种转让等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种植的保险棉花所有权转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及时向保险人提供以被保险人为开户名的银行账号,以便保险人支付赔款。如果因为被保险人没有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及时、准确地向保险人提供银行账号,对此给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棉花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保险金。

第十七条保险期间届满后,保险人应根据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确定的赔偿标准和相关政府文件要求及时向棉农支付赔款。

赔偿金额=[保险目标价格(元/吨)-市场平均价格(元/吨)]×实际棉花交售量(吨)实际棉花交售量=籽棉交售量×平均公定衣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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