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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协议书
总则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物业管理公司):枣庄市薛城区盛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业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乙方将委托甲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协议。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住宅名称:艺之苑小区
坐落位置:
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
多层栋数:栋
第三条甲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协议承担相应的责任。
委托服务事项
第四条房屋承重结构、公用部位、公用场地、公用设施、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修缮、更新费用,由居民交纳的维修基金中支出,不足部分由整幢房屋业主按单元房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第五条公用绿地、花木、人文景观等的养护和管理。
第六条化粪池的清理和管理。
第七条公共环境卫生管理,包括公共通道、走廊、小区内道路、公共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第八条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车辆进出管理。本款不包含看管车辆责任。
第九条维护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
本款约定的事项不含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责任。双方另行签订人身、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专项协议的,以专项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十条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三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甲方权利义务
1、提供物业专业化服务,实施日常管理;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根据有关法律及本协议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方案和制度;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暴光等措施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
3、负责编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大中修计划和方案;
4、依照协议和有关规定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
5、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的用途,不得擅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乙方权利义务
1、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及物业管理制度,协作配合,服从管理;
2、监督物业管理制度、服务年度计划、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财务预算及决算的执行情况;
3、听取甲方关于物业服务协议履行情况和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的报告;
4、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全体业主参加因物业管理活动发生的诉讼;协调业主、使用人与业主委员会或甲方的关系;
5、协助甲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文化活动;
6、监督甲方实施物业服务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物业服务要求和标准
第十三条甲方按物价部门批准、备案的服务项目和价格,实行物业管理。
物业服务费用和维修费用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费包括管理、有关设备运行、公共秩序维护、保洁、绿化、交通车辆出入、化粪池的清理以及提供物业服务的其他公共性服务收费。
1、本物业服务费,由甲方按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按房屋建筑面积0.40元/㎡月,每次收费按年度收取。
2、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的,甲方将视为乙方不居住,有权给予停电处理,并按日加收应交纳费用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第十五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大中修、更换费用承担:
保修期内属保修范围的由建设方承担;
需动用维修基金的,按枣庄市人民政府枣政发[2004]56号文执行。
3、甲方对接受业主委托,提供有偿服务,有偿服务的内容和费用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第六章委托服务期限
第十六条委托服务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十三条规定和第四章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期限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乙方有权申请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理,或经业主大会通过(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解除协议,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十八条乙方违反协议第十四条规定的,使甲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十五日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十九条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五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条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协议的,应支付相当于一年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由于毁约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
第二十一条因违约而需解除本协议的,提出解除协议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协议自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即行解除,并在十五日内办理交接。如有异议,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协议的效力。
附则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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