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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温州市商业性杨梅种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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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温州市商业性杨梅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杨梅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杨梅”),投保人应将其符合下述条件种植的杨梅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杨梅种植符合当地政府和农业部门的要求和规范标准。
(二)栽种的品种符合相关技术的规定,栽种成活3年以上(含),生长正常;
(三)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行洪区;
(四)种植面积在5亩(含)以上;
(五)种植面积未达到5亩的种植户,可以通过专业合作组织参加保险。
投保人应将其所有或管理的,符合上述条件种植的杨梅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对同一地域种植的杨梅不得重复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杨梅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暴雨、内涝、风灾、雹灾、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火灾、霜冻、寒潮、干旱。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标的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
(五)被保险人未经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许可,盲目引进新品种,采用不成熟的新技术或管理措施失误(含误用农药)。
第五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温州市商业性杨梅种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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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保险合同载明绝对免赔额;
(二)生长期间正常的自然落果及为控制留果量被疏果实。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七条保险杨梅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杨梅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分为
500元/亩、1000元/亩两档,由投保人自行选择,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元)=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八条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200元。
保险期间
第九条根据保险杨梅的生长周期,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杨梅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温州市商业性杨梅种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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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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