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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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促进和激励我院教职工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及省相关制度文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制定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8〕103号),《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X政发〔20XX〕10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2016〕76号),《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X发〔2018〕18号),《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X教科〔2018〕9号),《关于印发XX省财政厅落实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X财教〔2018〕176号)等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是指执行学院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学院物质技术条件,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拟转化的科技成果应当权属清晰。完成科技成果的个人或团队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第四条本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五条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享受权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害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成立学院科技成果转化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组),由分管科技、国资、财务的院领导任组长,分管科技的院领导牵头,成员由科技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大学科技园等单位负责人组成。联合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科技处,由科技处负责联合工作组会议召集和日常工作处理。联合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全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审议需要提交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科技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和服务,开展专题培训,提高教职工科技成果转化的意识和能力。财务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管理。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企业和股权管理。

第八条大学科技园是我院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重要基地、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的主要载体。学院鼓励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优先落户科技园进行孵化和产业化。

第九条依托大学科技园,成立科技成果转化中心,作为我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专业化服务机构、市场化服务平台。通过培训、市场聘任等多种方式,培育一批专业技术经纪人,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的“懂政策、懂法规、懂流程、会实操”的科技成果转化复合型人才队伍;进行科技成果遴选、转化方案论证;通过基金培育、路演、展示、交易等多种方式,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

第十条依托学院科研管理信息化系统,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与数据服务平台。开展科技成果的宣传和展览展示,向社会发布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信息发布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2.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3.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4.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5.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6.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自行投资、作价入股或转化金额较大的,应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作为定价依据。

第十三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流程:

1.申请、初审:成果完成人向科技处提出转化申请,与所在单位及受让方进行协商,提出成果转化方案或合同初稿,明确转化方式、定价方式或初步定价等内容,由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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