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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
发包人(甲方):唐山东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唐山质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币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以下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带钢加热炉整体改造。
二、工程承包范围:
更换路筋管,增加保温防尘罩,本体喷涂隔热涂料。
注:1、本工程为整体拆除、安装、调试,必须满足甲方正常生产条件。
2、所有改造项目设计基础的各项工作由甲方负责。
3、涉及到设备及结构二次检修及改造的,双方另行协商。
4、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方式,施工用的所有机械设备及各种辅材(氧气、乙炔、焊条等)所有拆除下来的材料由乙方负责装卸,费用由乙方负责。
三、合同工期:
工程工期:合同签订后,乙方人员在2011年7月20日前进场,2011年9月6日前整体工程改造完毕并交付甲方使用。因甲方原因或自然条件造成的停工,工期顺延,但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每天按5000元进行罚款。
四、质量标准: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规程进行施工,在施工中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甲方的监督,拆除的设备和钢结构应分类、编号,以便给安装创造条件,若工程改造后质量不符合标准,乙方应无条件返工,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五、合同价款:
一次性包干价: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含建安税票,承兑)
六、付款方式:
乙方人员进场后付总价款的30%,工程施工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正常生产一个月后付60%,余10%质保金在正常使用半年后付清。
七、安全责任:
乙方在施工期间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施工安全规范及规程,以确保安全并做好防范工作。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工伤及重大伤亡事故,由乙方负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八、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
1、双方协商解决
2、采取第二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施工所在地(滦县)人民币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四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唐山东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方:唐山质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日期:日期: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年月至年月,付款方式:每,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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