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航空旅客旅游不便保险条款_已停售.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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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产险航空旅客旅游不便保险条款-重要提示

本保险条款中,“被保险人”指受本保险保障的航班旅客,“保险人”指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条款是保险合同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中黑体的文字特别关系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重要权益,请阅读时尤其注意。为帮助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快速把握本条款的核心,请认真阅读下列【重要提示】,具体内容请以《国泰产险航空旅客旅游不便保险条款》的内容为准。

【重要提示】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险保障……………第三条-第六条

一、行李延误补偿

(1)延误超过8小时的保险金给付;

(2)保险期间最高保险金限额。

二、班机取消补偿

一次性给付保险金

三、班机延误补偿

(1)延误超过4小时的保险金给付;

(2)保险期间最高保险金限额。

注:各项保险保障的内容请详第三条~第六条的说明。

保险金给付处理………..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申请保险金,申请保险金时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合同的解除…………….第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航班起飞前或起飞后但被保险人因故未乘坐时申请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

※应该特别注意的事项

责任免除……………….第七条

发生第七条项下的情形,保险人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释义………………………第十八条

请特别注意理解“航班”、“航空管制”等重要释义内容,这些释义明确了认定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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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国泰产险航空旅客旅游不便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合同的构成

国泰产险航空旅客旅游不便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

第二条被保险人

凡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的旅客,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承保范围

被保险人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遭受本保险条款所约定第四条至第六条之事故时,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之约定给付保险金。

第四条行李延误补偿

被保险人搭乘的当次机场航班已登记通关的托运行李,因航空公司处理不当,致被保险人航班抵达目的地机场后托运行李仍未送达,延误超过8个小时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行李延误补偿项下所约定之「行李延误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内以保险单所载本项下最高保险金额为限。

第五条班机取消补偿

若航空公司因为被保险人旅行出发地或者目的地发生暴动、航空公司雇员罢工、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或发生突发性传染病,在保险合同约定航班起飞前七日内取消航班,且无任何可替代航班,保险人按保险单班机取消补偿项下所约定之「班机取消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保险金。

前款情况若被保险人已知且已存在的,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旅行目的地已经宣布突发传染病,保险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第六条班机延误补偿

被保险人遭遇预订的航班因以下原因发生延误且延误时间超过4个小时的,保险人按保险单班机延误补偿项下所约定之「班机延误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内以保险单所载本项下最高保险金额为限。

一、预订乘坐的航班发生机械故障或因构造缺陷造成机械故障;

二、预订乘坐的航班遭遇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

三、航空公司超售;

四、航空管制。

班机延误时间的计算标准为:自原计划搭乘航班的原定到达时间开始计算,直至1)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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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定航班的实际到达时间,或2)搭乘由航空公司所安排提供的替代航班抵达原计划目的地的时间止。

责任免除

第七条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各种危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及赔偿责任,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犯罪或故意行为所致者。

二、战争(不论宣战与否)、劫机、内乱及其它类似的武装变乱。

三、因原子或核子能装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热、辐射或污染。

四、因任何形式的恐怖活动或企图发动的恐怖活动引起的保险索赔。

五、被保险人因遭任何政府、海关之扣押、没收或焚毁所致之损失及赔偿责任。

保险期间

第八条保险期间

行李延误补偿与班机延误补偿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至机场柜台完成机票确认起至航程结束止。

班机取消补偿的保险期间为保险合同约定航班起飞前七日的零时起,至该约定航班的预定起飞时间为止。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本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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