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类违反审计法规行为定性与处理处罚依据(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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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类违反审计法规行为定性与处理处罚依据(上)

01.各级党委或政府未支持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审计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改)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预算予以保证。

【2】《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

(十三)积极协助审计工作。审计机关履行职责需要协助时,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予以协助和支持,并对有关审计情况严格必威体育官网网址。要建立健全审计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以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查处结果。审计机关要跟踪审计移送事项的查处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告。

(二十)保证履行审计职责必需的力量和经费。根据审计任务日益增加的实际,合理配置审计力量。按照科学核算、确保必需的原则,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切实保障本级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经费,为审计机关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3】《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令〔2015〕32号)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能源审计工作内容纳入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工作计划,并与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用能标准制定等工作相衔接。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15〕58号)

二、主要任务

(六)建立健全履行法定审计职责保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情况汇报,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支持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5】《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

第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机构编制、审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联席会议在同级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相当职务层次领导担任。

第四十四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结果运用制度,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6】《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2020〕47号)

第四条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党组织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健全党领导相关工作的体制机制。

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

(二十一)健全审计工作领导机制。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依法直接领导本级审计机关,支持审计机关工作,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把审计结果作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要加强政府监督检查机关间的沟通交流,充分利用已有的检查结果等信息,避免重复检查。

02.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干涉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审计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改)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0〕571号)

第九条审计机关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审计机关的规定,在审计机关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427号,〔2011〕588号修改)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

【4】《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

(二十二)维护审计的独立性。地方各级政府要保障审计机关依法审计、依法查处问题、依法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定期组织开展对审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接受审计监督,阻挠、干扰和不配合审计工作,或威胁、恐吓、报复审计人员的,要依法依纪查处。

【5】《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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