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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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滦荆各庄矿业分公司文件

?煤荆安字[20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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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荆各庄矿业公司安全生产行政(经济)处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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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

为使我公司安全生产按照法制化轨道运行,经研究决定,现将《荆各庄矿业公司安全生产行政(经济)处罚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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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荆各庄矿业公司安全生产行政(经济)处罚办法

二OO三年一月一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处罚办法通知

抄送:矿业分公司党政领导,安全管理部(3),存档(2)。

荆各庄矿业分公司办公室2003年2月26日印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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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各庄矿业公司安全生产行政(经济)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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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责任事故处罚 2

第三章违犯安全、质量、技术管理规定的处罚 4

第四章违犯顶板管理规定的处罚 5

第五章违犯机电、液压管理规定的处罚 7

第六章违犯矿井运输管理规定的处罚 10

第七章违犯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的处罚 12

第八章违犯其它管理规定的处罚 15

第九章其它规定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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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各庄矿业公司安全生产行政(经济)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全体员工安全生产行为,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真正做到依法治安全,优化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实现安全生产。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矿业公司所有管、技人员及各种用工形式的员工。

第三条:执行本《办法》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鼓励遵章,严惩“三违”,教育为主、处罚为辅,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由安全管理部负责监督考核。财经部、组人部依据安全管理部每月末提交的罚款通知单进行罚款收缴和统计入帐,所有罚款纳入矿业公司安全奖励基金,财经部每月向安全管理部反馈明细。当月考核,当月结算。

第五条: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从事故单位工资总额中扣出,管技干部、员工个人违章罚款从管技干部、员工月工资总额中扣除。涉及行政处分时,按照员工、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办理处分手续。

第六条:行政处分类别及处罚规定:

1、行政警告:自受处分之月起,免发三个月的绩效工资的20%。

2、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降级:自受处分之月起,免发六个月的绩效工资的20%。

3、开除矿籍留察:留察期间只发生活费。

4、开除矿籍。

第二章责任事故处罚

第七条:当矿业公司发生一起企业死亡、重伤、重大未遂、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路外、表外死亡、重伤事故,严格依照《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全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发生员工因工死亡事故,经调查分析确定为生产(工作)责任事故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一、发生1人死亡事故时,对负有不同责任的区科(车间)管技人员及员工给予下列处分:

1、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给予行政撤职或降级处分。

2、对事故负有间接责任的,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3、对事故负有间接管理责任的,给予行政记过及及以上处分。

4、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给予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年度内一个区科发生两起死亡事故或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事故时,对负有不同责任的区科(车间)管技人员及员工给予下列处分:

1、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给予行政降级及以上处分。

2、对事故负有间接责任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3、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的,区科(车间)行政正职管理人员,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4、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发生一次死亡3-9人重大责任事故时,根据责任性质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业务保安科室负责人给予以下处分:

1、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给予开除留察两年处分。

2、对事故负有间接责任的,给予开除留察处分。

3、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的,区科级人员,给予留矿察看或者撤职处分。

4、对负有现场管理责任的班队长,给予开除或留察行政处分。

5、对事故负有业务保安责任的科室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或开除留察处分。

四、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特大事故时,根据责任性质对负有责任的人员及管、技人员,给予以下处分:

1、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给予开除处分。

2、对事故负有间接责任的,给予开除留察一年处分。

3、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的区科级人员,给予留矿察看或者撤职处分。

4、对负有现场管理责任的班队长,给予开除或留察行政处分。

5、对事故负有业务保安责任的科室负责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第九条:发生重伤、重大未遂、二级及以上非伤事故,经调查分析,根据责任事故的性质,对负有不同责任的人员,给予下列处罚:

1、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给予行政降级及以上处分。

2、对事故负有间接责任的,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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