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财险浙江省海宁市地方财政补贴性农业机械损失保险附加地方财政补贴性第三者责任保险.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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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海宁市地方财政补贴性农业机械损失保险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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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海宁市地方财政补贴性农业机械损失保险

附加地方财政补贴性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海宁市地方财政补贴性农业机械损失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操作人操作保险农机械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以内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人依据保险农业机械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农机安全监理部门未对事故确定责任比例,或事故发生地对事故责任比例没有明确规定的,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农业机械一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100%;

(二)被保险农业机械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三)被保险农业机械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四)被保险农业机械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五)被保险农业机械一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赔偿金责任。

责任免除

第五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操作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操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操作被保险农业机械或者遗弃被保险农业机械离开事故现场;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证操作,操作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操作与操作证载明的机型不相符合的农业机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海宁市地方财政补贴性农业机械损失保险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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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操作资格的情况;

6、非被保险人允许的操作人。

(三)保险农业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保险农业机械未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检验或检测不合格,被保险人伪造检验报告、检测结果或超期未检仍使用的;

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3、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保险农业机械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5、保险农业机械在被拖运期间(自保险农业机械在起运地装上首个运输工具时起至在目的地卸离最后一个运输工具时止的整个期间);

6、保险农业机械被作为犯罪工具。

第六条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二)道路交通事故;

(三)第三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操作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他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

(四)被保险农业机械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农业机械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导致保险事故的。

第七条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农业机械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操作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保险农业机械上财产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允许的保险农业机械操作人、保险农业机械上人员的人身伤亡;

(五)保管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六)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七)作业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的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毁及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

(八)因地基塌陷而导致保险农业机械倾斜、倾覆引起的第三者责任;

(九)精神损害抚慰金;

(十)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海宁市地方财政补贴性农业机械损失保险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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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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