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税务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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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税务处理

【摘要】北方地区供热企业近年来得到了快速发展,国家为鼓励该行业的发展也先后制定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免了企业的税赋,为该行业的发展提供税收支持。如何运用好税收优惠政策,使企业充分享受国家政策带来的收益,是我们财务工作人员始终应该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供热企业;税收优惠;税务筹划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北方地区城市居民对冬季优质的供暖需求也不断提升。集中供热作为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对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提升城市功能及城市形象,提升区域投资环境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特别是近年来治污减霾压力的加大,集中供热企业成为国家基本建设领域中重点支持行业,对减少小锅炉的上马,改善城市环境起到了一定的推进作用。。

《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指出,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经国务院批准,对“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供热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一、增值税税收优惠

(一)、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条例》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暖气的增值税实行优惠税率为13%。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基于此规定,供热企业对于免税与非免税的采暖费收入,必须进行分别核算,否则不能够享受免增值税的待遇。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二)、增值税减免申请流程

首先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交《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说明企业经营情况,减免税依据,申请减免税产品等内容。同时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证件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房产证、经营场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3份等资料(按不同的税务机关要求提供齐全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企业领取《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内部流转完成审批,企业在税务行政审批调查人员要求的时间,配合调查人员做好调查工作。按《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注明的时间,到办税厅受理窗口领取《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完成减免税审批工作。

(三)、供热企业进项税的抵扣范围

另一种方法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定义,企业享受增值税直接免征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应该是完全符合收入的定义,因此应该将其纳入收入的范畴,企业免征增值税形成的收入是与企业日常活动密不可分的,所以企业免征增值税形成的收入应该列入企业的营业收入,按上述日常核算记账。同时,再将销项税额中应免征的税额进行结转,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按照对应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该方法增加了企业的营业收入和毛利率,容易给报表使用者造成误读,如果国家优惠政策取消,将降低该业务的盈利能力。

二、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一)、税收优惠政策:

房产税从价计征1.2%,从租计征12%。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税额,每平方米土地税额0.6至30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法定税额幅度内制定标准。自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申请减免流程

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减免税申请,说明企业经营情况及会计核算情况,减免税依据,申请减免税计算方法等内容,并提交房产、土地等计税资料,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企业领取《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完成内部流转审批,企业财务人员应定期与受理机关进行沟通,补充完善资料并在税务行政审批人员要求的时间,配合调查人员做好调查底稿工作。到受理机关领取《纳税人减免税审批表》,完成减免税审批工作。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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