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毒品犯罪案件中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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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毒品犯罪案件中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

网络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为逃避打击,经常采用QQ化名聊天、微信等网络联系进行交易。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毒品犯罪案件中电子数据的形式、载体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对电子数据的勘验、提取、审查等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于这些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数据,是否有证据资格,辩护律师如何运用证据裁判原则进行有效质证,将直接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

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即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毒品犯罪辩护网创始人罗小柏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规定,判断QQ聊天记录、微信等电子数据是否具备证据能力,在法庭审理质证环节主要从证据的“三性”入手:一是真实性,即电子数据所表达的内容或者证据事实是真实的,不是想象、臆测或者虚构的。如同视听资料一样,电子数据作为信息技术产物,容易存在拼凑、篡改、增删等伪造、变造的情形,因此应当首先鉴别电子数据内容的真实性,包括电子数据来源,即电子数据

形成的时间、地点、对象、制作人、制作过程及设备情况;电子数据的收集、传输和保存方法。必要时还可通过鉴定的方式,确认电子数据的真实性。通常,侦查机关现场固定电子数据时,采用“封存+扣押”的模式,即召集见证人+切断电源及接口+封存介质+拍照、录像固定+制作搜查笔录和扣押清单+送有资质部门鉴定。对于计算机中未被删除的数据,在其他证据足以佐证的前提下,采用“打印+确认”的模式,最终固定、提取涉案电脑中的U盘、移动硬盘、手机卡等存储介质,后提交给电子数据鉴定机关进行鉴定。同时,侦查机关对扣押的涉案电脑进行分析,在不破坏数据的情况下,对现有数据提取、分析,对已删除数据恢复后提取,并使用只读设备和电子数据专业分析软件,解决对已删除数据的固定、分析难题。所有提取、固定的电子数据材料,在侦查和起诉阶段均打印成文字件,交由相关的被告人及证人进行确认。有些案件,侦查机关在网络取证中还向第三方取证,即向中立第三方如网络服务提供商、电子数据交换机构、电子证据鉴定机构、案外第三人等,调取电子数据。向第三方取证的数据材料,均由第三方单位存储在只能读不能写的光盘里面,阅读者无法对这些数据进行修改,以确保电子数据材料的真实性。

二是合法性,即电子数据的收集主体、方法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电子数据的合法性审查应当包括审查电子证据的收集主体和程序是否合法。程序审查是实体审查的前提基础,而主体资格的审查又是程序审查的首要步骤。侦查机关在提取、固定电子数据过程中,一般会邀请网监网警开展现场勘验,并严格执行公安部颁发的《计算机

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等规章制度,制作《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以便详细说明电子数据调取、封存、打印、鉴定等全面情况。且,侦查机关在向第三方取证时,应出示《调取证据通知书》、《介绍信》以证明调取证据取证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是关联性,即电子数据与待证事实有关,具有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属性。如专注毒品犯罪辩护的罗小柏律师在承办卢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犯罪案件中,明确提出卢某手机中涉案毒资即微信收付款发生时间在手机被扣押之后与嫌弃人无关等法律意见,最终在羁押第37天批捕审查期内不予批捕而取保候审。

综上所述,认定案件中的电子证据材料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达到了证据认定标准,才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使用。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诉(201714号】中指出“加强对电子数据收集、提取程序和技术标准的审查,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对云存储电子数据等新类型电子数据进行提取、审查时,要高度重视程序合法性、数据完整性等问题,必要时主动征求相关领域专家意见,在提取前会同公安机关、云存储服务提供商制定科学合法的提取方案,确保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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