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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摘要:陪审制度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由于国情
的不同,陪审制度演变成后来的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和大陆法系的陪
审制即参审制。新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移植于前苏联,因而有参
审制的血统。本文在阐述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起源和演变的基础
上,讨论其发展历史和瓶颈,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基础价值理论出
发讨论其重要作用和改革方向。
关键词:陪审制度;参审制;陪审团;人民陪审员制度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和现状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
在我国当代,陪审制也即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人民法院以合
议庭的形式在审判第一审非简易程序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时吸收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的制度,陪审员和法官行使相同的权利,
共同审理案件。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名为”陪审”,实为”参
审”。
中国古代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实际上是没有陪审制的。我国历
史上第一次对陪审制度作出规定的法律文献是20世纪初的清末沈
家本、伍廷芳等人拟定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
我国现在的陪审模式最早来源于苏联。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
争时期的革命根据地就实行了陪审制度。1951年颁布的《法院暂行
组织条例》和1954年、1979年宪法均有实行人民陪审制度的规定。
1982年宪法取消了陪审制度,随后1983年和1989年修订的组织法
也对陪审制作了相应修改。此外,三大诉讼法也都有关于陪审制度
的规定。
(二)陪审员制度发展的现状和瓶颈
可以说中国的人民陪审制基本上是移植原苏联的模式并沿袭大
陆法系参审制的体制的舶来品,是人民当家作主全方位体现在法律
领域的一个表现。它的出发点是好的,是从促进司法民主,防止司
法专断和司法腐败方面考虑的,在新中国建立后的一段时间里也发
挥了重大的作用。不过文革中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口号代替法律的
年代完全丧失了其本来面貌,成为发动群众阶级斗争的一种工具。
[1]文革后,国情发生较大变化,在司法实践中,陪审制度一直处
于低谷状态。1982年3月8号,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公布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基本原则”
中已没有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的内容。人民陪审制作为一种可供选
择的审判组织形式出现,而不再是一项基本制度。此后,1982年公
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了与民事诉讼法保持一致,也
就删除了”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的规定实行群众代表陪审
的制度”的内容。根本大法和基本法的修改导致了随后的一系列法
律的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
及《刑事诉讼法》都将原来关于第一审应当实行陪审制的规定修改
为”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
行”。[2]很多学者提出人民陪审员制度已经流于形式,没有实际
作用,陪审员只是一种法官的陪衬,取消这种只陪不审的人民陪审
员制度,也有学者提出向西方学习,直接搞陪审制度。[3]归纳一
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和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陪审员不愿意陪审或参与意识不强、业务素质不高,导致人
民陪审制的本质与审判职能之间相互矛盾。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38条的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的公民,可以
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样一
来对于选陪审员的标准就太宽泛和没有操作性,使人民陪审员很大
程度由于自身的法律素养的限制很难和专业法官一道来独立地审
判案件。这样陪审员在审判中的独立性就很难保证,这样就会丧失
人民陪审制度防止司法专制和腐败的根本目的。2004年8月28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已经明确规
定了”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看来提高陪审员的整体素质是趋势所在。
2、陪审员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尽管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在
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但陪审员究竟享有哪些
权利承担哪些义务,法律则没有做出明确的回答。在实践中,法官
往往在庭审时安排陪审员宣读一些文字材料就算陪审员履行了自
己的职务。这样以来只能让陪审员成为真正的”陪客”。尽管法律
规定合议庭的判决应当按照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按多数人的
意见作出,不能只按法官的意见决定。但是由于陪审员本身的职权
不明确,本身业务素质有限,而且陪审员能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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